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伽师县申新食品有限公司、张若莱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3129财保110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伽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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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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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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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66833.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666833.54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邱宝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龙伟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