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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7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力欣
联系方式:0998-6738316
注册时间:1989-10-25
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古宰尔西路14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代理其他很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业务;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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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文武、陈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3129民初398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伽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文武、陈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尔夏提·玉山、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武、陈克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7764.98元及利息135322.47元,合计633087.4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9日,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利息按10.35‰每月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292.62元。4.判令被告陈克平对上述债务及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被告陈文武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钱50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利息为年利率6.9‰,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后,2017年12月20日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展期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双方约定的贷款展期期限到期后还是连续拖欠贷款本息。郑露燕系被告陈文武之妻,郑露燕在《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中承诺到期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陈克平、翁碎梅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陈文武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文武、陈克平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31日,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与被告陈文武(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个人消费,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确定固定利率,年利率为8.28%,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甲方)与被告陈文武(借款人乙方)、陈克平(保证人丙方)签订《新疆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归还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承担连带保证的范围是甲方同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甲方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及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当日,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人陈文武账号发放贷款500000元。 2.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部向借款人陈文武、担保人陈克平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借款、担保催收通知书》,催收通知书载明借款人陈文武的借款已于2018年11月29日到期,到期金额497764.98元,并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签名捺印。 另查明,庭审结束后,被告2021年3月15日归还19980元的本金,尚欠借款本金477784.98元。 以上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新疆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借款、担保催收通知书、还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77784.98元,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135322.47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10.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克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3.8元,减半收取计5191.90元,由被告陈文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启倍
判决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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