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财保45号
判决日期:2021-04-24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1307329.64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0XXXX0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梅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侠
判决日期
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