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4-24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皖1602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0XXXX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以上述账户为光伏扶贫账户为由向本院提起复议,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保全裁定执行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此账户曾多次向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该账户并非全为专款专用的扶贫资金。综上,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一民事裁定内容,依法冻结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XXXX42)内201307329.64元存款
判决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梅林
审判员万玉红
审判员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侠
判决日期
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