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财保45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4-24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皖1602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0XXXX42)内201307329.65元存款。由于此账户为亳州市谯城区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账户,未能冻结,现申请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支行:20XXXX91、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芍香分理处:20XXXX7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27XXXX56)内共计201307329.65元存款予以追加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里支行:200XXXX91、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芍香分理处:200XXXX77、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271XXXX56)内共计201307329.65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梅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侠
判决日期
202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