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9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强
联系方式:0531-68820001
注册时间:2010-05-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旺旺街5-3号(远大新型建材节能环保产业园)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城市规划设计服务;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景观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加固工程、特种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空调的安装服务;施工劳务分包;建筑墙体用混凝土砌块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建材、钢材、铝材、幕墙装饰材料的销售;金属门窗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物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济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2021民终1503号远大建设公司上诉山东济立公司案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1503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济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远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5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远大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济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经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办理资质所需要的材料,被上诉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已经构成违约,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费用。从上诉人的员工王咏和被上诉人员工梁雪蒙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员工梁雪蒙在2019年6月的时候告知上诉人可以在2019年7月初申报材料,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在2019年7月前就已经将申报资质所需材料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全部提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应最晚自2019年7月开始起算,只是因为被上诉人不专业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施工资质延续与申报资质升级冲突,涉案委托事项未能在2019年7月份办理完毕。为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于2019年11月份再次按照被上诉人要求将申报资质所需材料提供给被上诉人。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完成委托事项的时间从2019年11月起算,那么被上诉人也应在2020年7月份之前完成委托事项,然而被上诉人在该期限内未能完成委托事项,在被上诉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委托事项。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委托期限内未完成委托事项,已经构成违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 济立公司辩称,本案系上诉人违约,而非被上诉人违约。1.上诉人未提供涉案委托事务的全部材料。根据涉案合同附件2的约定,上诉人需要提供十一种材料,而上诉人仅提供了四种材料,在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继续提供剩余真实完整的材料时,比如审计材料(见双方的2019年11月份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拒不提供。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完成涉案委托事务的8个月期限起算点是从上诉人将全部材料全部移交开始计算,但直至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也未提交其全部材料。2.涉案合同未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上诉人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导致。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材料进行整理、完善,履行了自己义务,付出一定的精力和成本。而上诉人因找到价格更低的第三方公司,而单方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系上诉人违约。3.关于资质延续与资质升级问题,省住建厅并无要求是先升级还是先延续,但要求是升级完成后要按照新的资质等级来进行考核延续资质,是因上诉人担心其资质先升级完成后资质到期,延续资质要按照升级完成后的更高标准考核延续(一级资质标准),因此当时系上诉人自己主张要提前延续资质的。4.被上诉人虽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认可,但未上诉的原因是考虑到没有必要继续花费精力、金钱等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远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远大公司与济立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LQY20190326号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2.济立公司返还远大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合同费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6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由济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7日,远大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济立公司(乙方、被委托方)签订编号为JLQY20190326号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1份,约定:第一条代理事项为:1.代理甲方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升一级资质”。2.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3.乙方代理甲方聘用和培训资质申报所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乙方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材料费、考核业绩费等相关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费用总额之内。第二条合同费用及支付:费用总额为200000元,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额的50%即100000元;余款100000元由甲方查询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结束5日内或乙方移交给甲方证书当天时支付。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可视为甲方主动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并按第十条条款解除合同。第三条代理期限:甲方人员证书等其他材料齐全全部移交给乙方之日作为代理申报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8个月。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等变化,本合同代理事务顺延。第六条完成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官方网站公告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第九条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所需费用清单;附件2: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第十条合同生效及解除:合同签定15日内甲方需解除合同的,需向乙方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承担违约金计合同总金额的20%;合同签定15日后,资质申请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甲方需解除合同的,甲方承担本合同全额费用及其它杂费。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附件2明确约定了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2019年4月9日,远大公司委托中都国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梁雪蒙账户转款10万元。济立公司自认已收到远大公司支付的费用10万元,但主张远大公司逾期支付代理费。关于济立公司办理委托事项情况。远大公司提交远大公司员工王咏与济立公司员工梁雪蒙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19年5月24日的部分聊天内容为“我想问一下,我们装饰升级材料装备的怎么样了”“再弄呢王姐,差结算了”;2019年6月26日部分聊天内容为“郭总说看看进展到什么程情况了,你看这两天你有时间吗,我去你公司找你一趟,看看哪些还需要我们这边配合的”“今天郭总问我了,下月初报材料,交材料之前你过来一趟咱们交接一下就行”;2019年7月1日部分聊天内容为“上次咱们说的装饰升级和我们延续有没有冲突问题,我咨询过建委了,说有冲突呢,说如果装饰升级在延续之前完成,装饰一级证书上的有效期和我们的老日期一致,这样还得把装饰一级再延续一遍,建委说只能先延续,后升级,你上次说的没冲突呢,这可怎么办啊,装饰升级郭总催的挺紧的”;2019年10月17日的部分聊天内容为“我们延续后的资质已经领到了,你这边可以报升级的材料了,你看你汇总一下需要我这边配合的材料,我打包发给你”“好的”;2019年11月4日的部分聊天内容为:“关于早晨咱俩沟通的问题,我已经给郭总汇报了,郭总说让咱们及时沟通,现在开始你就把我们的升级材料放在第一位上报的材料,我也及时跟进”“好”;2019年11月5日双方就所需材料进行沟通。以上证据拟证明:通过双方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日的聊天记录证明远大公司已按照要求在2019年6月底将所需材料提供给济立公司。经质证,济立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远大公司未能按要求将材料提供给济立公司。为此,济立公司提交远大公司员工王咏与济立公司员工梁雪蒙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内容同远大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相同。另提交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与济立公司员工梁雪蒙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2019年11月12日的部分聊天记录为“我周天让专家看完材料,周一立马给王姐联系了,审计现在是硬伤,当时孔为了省事,两份审计是套的,肯定是不行的,现在就找审计造价,把审计结果做出来。郭总,咱们分头行动,谁找到的价格低用谁的。郭总所有业绩材料已经整改完成,您方便的时候约个时间,我送过去让您过目,所有没有资质的公司已全部整改”“我看不懂,我只关心结果。你和王咏约碰面吧,她说不行,我们就终止合作。我换新中介了,好吧”;2019年11月25日部分聊天内容为“好的,那两个资质我和公司商量了,您要是确定做,我立马配合您找证书”“不用了,你那天说了,不打算退钱,我安排给法务了”。以上证据拟证明:在远大公司延续资质后,济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整理、完善材料,济立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远大公司不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材料,并要求终止合同。经质证,远大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后济立公司未完成资质升级委托事项。远大公司自认已通过其他途径完成了资质升级事项。另查明,远大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远大公司主张解除案涉《资质委托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远大公司主张济立公司返还收取的费用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首先,对于济立公司关于远大公司逾期付款应视为主动终止合同的辩称,合同约定首次付款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5日内,案涉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远大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付款,鉴于该付款逾期几天时间,且济立公司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双方亦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其次,对于济立公司履行委托事项情况,远大公司主张济立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济立公司辩称系远大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所致,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济立公司员工梁雪蒙于2019年5月24日表示“差结算”,于2019年6月26日表示“下月初报材料”,远大公司员工王咏于2019年10月17日表示“我们的延续后的资质已经领到了,你这边可以报升级的材料了”,从以上可知,梁雪蒙在2019年6月26日就已表示准备于2019年7月初报材料,后因远大公司施工资质延续,王咏在2019年10月17日要求梁雪蒙继续报升级材料,另从聊天记录可看出,远大公司积极按照济立公司要求提交材料,济立公司辩称的因远大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材料导致未完成委托事项,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远大公司主张的济立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代理事项,案涉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人员证书等其他材料齐全全部移交给乙方之日作为代理申报期限起算时间,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事务的期限为8个月,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止2019年11月12日,梁雪蒙与王咏仍就所需材料进行沟通,远大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代理申报期限的具体起算时间,另从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与济立公司员工梁雪蒙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远大公司又通过其他途径办理资质升级事项,故远大公司主张因济立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代理事项而解除案涉合同,亦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综上,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部分合同义务,鉴于济立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综合考虑济立公司所做工作量,一审法院酌定济立公司返还远大公司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远大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远大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因济立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代理事项而解除案涉合同,对该项诉讼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济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JLQY20190326号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山东济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三、山东济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5万元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山东济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京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瑞 书记员孙培培
判决日期
2021-04-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