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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4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洪军
联系方式:0531-86074086
注册时间:1991-05-04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普利街107号
简介:
自来水供应和营销服务;排水运营、管理;市政公用给、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供排水设备、仪表及配件的销售和服务;饮用水生产及供应;水厂建设与运营;房屋、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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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云双与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定稿独任维持原判2021鲁01民终2281号金云双诉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2281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金云双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云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安,被上诉人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云双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由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本案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金云双自1996年与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曾多次去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处找过相关工作人员,但一直没有给金云双准确回复。1996年至1997年间,金云双去找过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职位处长),王某某答复让金云双回到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继续工作,但终究没有落实,金云双由于生存需要,必须寻找零散的收入来源,只能隔一段时间去落实其答复,但一直未有结果。2013年至2014年,金云双曾委托律师与在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支援部任职的高健部长、詹勇主任、李强部长、刘海部长进行调解,但也未调解成功。后公司推诿让金云双去找王某某解决此事,但其以退休为由,拒绝与金云双沟通。后金云双只能无数次去寻求调解,但终究没有解决此事,金云双只能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并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金云双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一、金云双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本案应按照仲裁时效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一年,就是属于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自然应当依照规定实行一年的时效,而非三年。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三)本案仲裁时效期间起算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金云双与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1996年9月1日,到金云双2020年1月3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间已达23年多,且金云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其诉讼请求早早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金云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请贵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金云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原来作出的关于金云双被辞退的决定;2.赔偿金云双精神损失及生活补助300万元;3.配合办理退休等相关事宜及允许金云双亲属继承这一职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6年9月1日,金云双(乙方)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甲方)签订《济南市自来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兹有济南市自来水公司(甲方)与金云双(乙方)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山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解除合同原因:乙方自1996年4月份至今无故不上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项第三款第二条规定,应给予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但为了照顾其家庭及本人,经研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二、经共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三、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再对乙方负任何责任。四、原订劳动合同作废。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20年1月3日,金云双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市中劳人仲不[2020]第9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金云双的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金云双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另查明,2001年12月31日,济南市自来水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6日,济南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3月29日,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庭审中,金云双陈述是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胁迫其在协议书上签字的,签了协议书后其就离开了公司,之后也没有正式的工作,其签了协议书之后就一直在找公司组织处的王某某,最早是2000年左右去找的王某某,找了他好几次但都没有回复,后其去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说过了时效,其又去找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让其去劳动仲裁,其一直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庭审中,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称金云双确实到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处找过,但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其所知道的金云双来找的时间大约是2013年或2014年,但不知道自1996年至2013年或2014年期间金云双有没有找过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金云双关于配合办理退休等相关事宜及允许其亲属继承职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对于金云双关于撤销其被辞退决定、赔偿精神损失及生活补助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金云双、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济南市自来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时间为1996年9月1日,故金云双于2020年1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金云双主张其一直在找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根据金云双自述其最早去找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组织处王某某的时间为2000年左右,亦超出仲裁时效期间,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故金云双关于撤销其被辞退决定、赔偿精神损失及生活补助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金云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金云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金云双提交杨某某书面证言,用以证明金云双在单位工作及1998年向单位反映问题的相关情况。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人杨某某未到庭作证,且未在书面证言上签名,对证人杨某某未经本院许可所作书面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一审查明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金云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许海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秋月 书记员王娜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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