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晓华、无锡市江泉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623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江泉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塘公司)、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尧塘公司、周晓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华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孟钰洁
书记员周祺
判决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