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威恒通土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孙建国、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民初2117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新大洲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昌威恒通土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威公司)、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大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昌威公司、孙建国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昌威恒通土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孙建国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天津市昌威恒通土工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孙建国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孙恒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庄艳雪
判决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