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菊云、毛琳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1124财保25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1、查封毛琳波、黄晓芳坐落松阳县××街道××幢××单元××室的房产;2、冻结被申请人叶菊云、毛琳波、黄晓芳的银行存款。保全总金额为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毛琳波、黄晓芳坐落松阳县××街道××幢××单元××室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叶菊云、毛琳波、黄晓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上保全总金额为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松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兰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刘依琳
判决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