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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11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满祥
联系方式:15847597618
注册时间:1996-08-20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北桥北
简介:
房屋工程建筑、水暧电气、排水安装、水泥制品、予应力构件生产安装;机械设备销售及安装、集成房屋制造销售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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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扎鲁特旗巴彦忙哈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526民初5171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诉被告扎鲁特旗巴彦忙哈林场(以下简称巴彦忙哈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宝、耿利彬,被告巴彦忙哈林场法定代表人佟双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施工款744037元及违约金342374.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扎鲁特旗国有巴彦忙哈林场院内的“巴彦忙哈林场防火指挥中心”办公楼工程,施工内容为土建、暖卫、给排水、电气等,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工程款为1567986元,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质保金等,并约定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了部分工程量金额为244178元,合计总工程款为1812164元。该工程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已经全部竣工,被告在该工程竣工后即投入使用了该办公楼,但被告只支付1067827元工程款,剩余744037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剩余工程款。 被告巴彦忙哈林场辩称,确实有原告为我方建筑楼房的事,但是原告起诉后我查询过单位的账簿,没有相关记录及凭证,现是否欠原告钱、欠多少钱不清楚,所以我方无法承认,按不欠款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证明原告承建案涉办公楼以及具体施工项目、开竣工期限、总工程款标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故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的欠据(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结算票据(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现场签证单(2012年11月30日签定的)、预(结)算书能够证明(2014年11月8日制定),能够证明由被告巴彦忙哈林场尚欠499859元工程款未支付,2012年11月30日根据被告方要求,双方对现有的工程进行了工程增量和变更,并对变更的工程造价预(结)算分别确定为43795元、200383元,合计244178元。故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方于2019年7月25日与被告单位时任法人(齐福全)之间谈话笔录和本院为查明本案事实,向被告林场时任场长(齐福全)和会计(哈斯胡雅嘎)询问的笔录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系被谈话人(齐福全)在任期间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建设;时任场长和会计对现任场长和会计不清楚的情况予以客观真实的进行了说明,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扎鲁特旗巴彦忙哈林场需建防火指挥中心办公楼,该工程由原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2012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土建、暖卫、给排水、电气等,开竣工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工程款为1567986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质保金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案涉办公楼完工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另签订一份《现场签证单》,载明“工作内容:根据甲方要求,做以下工程增量和变更,工程造价详见预算;1.增加地下室一间面积及做法同一层厨房,另外墙体及地面做防水……”,落款处原被告加盖公章签字。对以上增量和变更工程作出两份预(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分别为43795元、200383元,合计244178元。截止2015年5月15日被告分多次以现金方式向实际施工人马来宝支付工程款,尾欠499859元未支付,并出具一枚欠据,载明“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捌佰伍拾玖元整,上款系欠盖楼房工程施工款,¥499859.00元”负责人齐福泉签字,会计哈斯胡雅嘎签字并加盖被告单位财务专用章。该《欠据》形成过程系首先由被告林场法人(齐福全)在“结算票据”上签字后再由财务有资金就会支付,没有资金支付就出具《欠据》加盖财务章,计入林场财务往来账。 另查明,被告巴彦忙哈林场要求增量和变更的工程,2016年5月10日由被告巴彦忙哈林场按照预(结)算书工程造价合计244178元向实际施工人马来宝出具一枚《内蒙古自治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载明“付款单位:巴彦忙哈林场,收款项目:欠马来宝盖楼房变更款,金额合计244178(分别大小写),复核哈斯胡雅嘎,收款人马来宝”。该结算票据因被告林场时任法人未签字离任,导致马来宝未能支取该《结算票据》工程款,也未录入林场财务往来账目。 再查明,后期增量和变更工程中有一部分工程项目有案外人负责完成,实际施工人马来宝自认称工程量总造价为62171元。案涉工程竣工后被告巴彦忙哈林场已投入使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扎鲁特旗巴彦忙哈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998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以4998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支持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3.2‰计算支持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支付增量和变更工程款182007元(244178元-621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6年5月10日起以1820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支持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3.2‰计算支持至清偿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7元,由原告扎鲁特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28元,被告扎鲁特旗巴彦忙哈林场负担914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永胜 审判员木其尔 人民陪审员冯福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宝音朝古拉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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