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92执保313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兰陵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妍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洁
判决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