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2执341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但已被多案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多轮;
二、我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申报的信息中显示被执行人的商标、不动产、设备、车辆、银行账户均已被查封、冻结;
三、我院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询,其名下不动产已被多轮查封;
四、2021年2月19日、3月25日我院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两次网络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3月8日我院依法将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六、2021年3月19日我院通过短信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我院查询到的财产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时告知其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于案件终本的意见;
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截止2021年3月30日,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88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59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3月30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付志勇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云鹏
判决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