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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675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术军
联系方式:0812-6353017
注册时间:2007-05-23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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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411民初2745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诉讼中经被告攀钢工程公司申请,原告同意追加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涵、黄瑶瑶,被告攀钢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洋,被告华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润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维修费211801.54元;2.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3.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8676.4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攀钢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润丰新座项目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工程价款为4400万元。基础设施、屋面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保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防渗漏的质保期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为管道和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自2016年起,被告承包的工程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处理。原告作为开发商,为了维护润丰新座业主的利益,自己先行垫付了维修费或采取减免物业费的方式处理质量问题。被告施工的工程目前仍在质保期内,有维修的义务,现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攀钢工程公司辩称,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2.案涉工程是通过双方诉讼方式进行结算,原告公司在之前的诉讼中对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在确认的工程款中扣减原告公司的已付款,故原案涉纠纷的二审判决中明确扣除被告3227万元,故对原二审判决2018年6月11日之前原告要求扣除的质量维修金的款项我方都不予认可;3.案涉工程由原告擅自投入使用,故我方不认可质量维修金。 被告华鸿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原告发包给被告攀钢工程公司,攀钢工程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我方完成施工。该工程主体完工后,原告在没有经过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告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工程结算是通过长达2年多的诉讼完成,被告收到工程款也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擅自使用该工程,在此期间原告都未提出工程质量异议。该工程原告是2016年接管,已经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出具的关于维修费用的证据,是原告与第三方签订和履行,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假如该工程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原告应给二被告出具书面函件,只有在被告明确拒绝不予修复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请求第三方进行修复,故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结算以及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关于律师代理费,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无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与被告攀钢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润丰新座项目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工程价款为44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一)承包范围:1.施工图所示土建,装饰装修,节能,给排水,强电,弱电,总平面图中的排水系统、道路……等。2.涉及煤气、弱电、电梯的所有预留埋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基础设施、屋面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质保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防渗漏的质保期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攀钢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华鸿公司进行施工。2016年1月6日,被告攀钢工程公司向原告邮寄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原告拒收。2016年1月8日,原告以攀钢工程公司施工进展缓慢,完工时间严重滞后为由向被告攀钢工程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攀钢工程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退场。2016年3月14日,原、被告及设计、监理等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2016年12月28日,原告作出“关于排污管道堵塞问题处理费用情况的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发现润丰新座室外排污管道堵塞后,于2016年11月29日致函贵公司,要求24小时内安排人员处理,因贵公司未按时处理,我公司委托他人完成了修复工作,修复费用16900元将从最近一次工程款中扣除。该告知函尾部由邹某某签收,原告陈述邹某某系被告攀钢工程公司综合部主任,但被告否认。2017年3月6日,原告发出“关于尽快安排处理润丰新座工程质量缺陷相关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润丰新座住宅5-3、5-6、6-6业主在装修时发现楼板开裂,业主坚持要求对裂缝进行处理后给予经济补偿……。请贵公司安排人员进行协调处理,如若不然,我公司将以平息事态为原则,对问题进行处理,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将如数从贵公司扣回。该告知函尾部显示由有人签收,但被告否认。2017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攀钢工程公司发出了“关于处理润丰新星座16-8号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的赔偿问题的告知函”。该告知函尾部显示有人签收,但双方都不知道签收人的身份。2018年6月,原告向被告攀钢工程公司发出了“关于尽快安排处理润丰新新座6-6号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告知函”,该函加盖了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印章,并有签收人的签字。2018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攀钢工程公司发出了“关于尽快安排处理润丰新座工程质量缺陷相关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润丰新座商住楼在使用中发现诸多质量缺陷,具体如下:1.住宅8-1进户门套变形,不能正常开关;2.20-1外墙渗水到室内,住户墙纸被污染;3.住宅单电机房、配电房窗洞施工中未安装百叶窗,造成飘雨;4.屋顶烟道孔无动力风帽脱落(8个),烟道外防水保护层损坏;5.楼宇过道吊顶后矿棉未加固,风力大造成损坏较多;6.负三层伸缩缝有渗水状况;7.住宅管井未做防水,易造成漏水至其他楼层;8.一号厅电梯前室、门楼道外墙砖,每层楼道踢脚砖部分脱落。以上问题属保修范围……。如2018年6月15日前贵公司未安排处理,我公司将委托他人进行处理,由此给我公司短剧的损失将如数从贵公司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2016年6月29日,原告与陈启林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对原告将润丰新座地下室渗水堵漏工程发包给承包人陈启林施工,工程内容包括1.观光电梯两个井道渗水堵漏;2.通风井道渗水堵漏;3.车库地下室侧墙、顶板、底板渗水堵漏。4.垃圾清运,抹灰、涂料修复。2017年原告与陈启林签订润丰新座负四层地下室侧壁等渗水处理工程结算单,结算价为121400元。 2020年4月28日原告与万绍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润丰新座住宅20层1号房屋外墙渗水点……发包给万绍全施工。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万绍全支付工程款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关于尽快安排处理润丰新星座6-6号房屋质量缺陷问题的告知函、关于尽快安排处理润丰新新座工程质量缺陷相关问题的函、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润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松涛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平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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