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瑞平
联系方式:0533-6786777
注册时间:2005-06-22
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城黄河路西首
简介:
电力工程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限二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送电、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防水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工程施工;监控工程设计、施工;水泥构件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电力技术服务、技术外包;变压器、开关柜、电工电料销售;供配电服务、电力咨询服务;电力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6民终338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威腾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趵突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百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祺公司)、阳谷星辉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翰公司)、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乐泰经营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港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赔偿金额,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星辉公司全部承担一审判决中未予支持的其余损失11709562.47元;2.依法判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星辉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金港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错误。阳信县消防大队火灾认定书对起火原因已经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气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然、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产生火灾的原因已经明确不是金港公司原因造成,上诉人也进行了日常维护、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一年多,不存在安装不当、处置不力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即使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和金港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金港公司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而不是50%的责任。二、金港公司提交的青岛中商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报告中的停业净利润损失600万元,客观真实应当支持,不亦酌定400万元。上述利润损失是评估机构在鲁滨华会事审字第144号报告为依据通过市场调查和咨询综合考虑同等规模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得出的,实际金港公司的停业时间是8个月还超出6个月。停工期间,公司不仅不能盈利,而且还支付人工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其他公司存续期间的固定费用。三、金港公司扣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后,向海泰公司等主张保险公司免赔的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对于金港公司的上述请求应当予以保护,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星辉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针对金港公司的上诉,海泰公司辩称,一、海泰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海泰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产品缺陷。火灾发生不是海泰公司的产品引起的。二、金港公司对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的盖然性,金港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三、存在缺陷引发火灾的产品是组装后的太阳能光伏产品,而非是海泰公司等人的零部件,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生产者为金港公司,金港公司应自行承担损失。 英威腾公司辩称,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和证据查明部分同意海泰公司代理人的答辩意见,补充如下四点:一、一审法院判决阳信公司承担50%的责任是经过庭审查明,该公司在设备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和火灾后的处置等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因此该50%的判定既有事实基础也有法律依据,而判决3个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3家公司的产品有缺陷,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三家公司的产品同时存在缺陷,同时诱发火灾,而承担各16.67%的责任,因此按照一审查明的事实,阳信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英威腾公司的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一审认可我公司获得了国家许可,我们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认定产品有缺陷,对我们公司是致命性打击,人民法院判决应该审慎严谨,有证据支持,否则会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也会损害商事主体的权利。三、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并以此认定是否承担责任,而一审审理中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英威腾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依法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事实的认定应该适用证据查明而不应该适用推定,显然一审法院的认定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而不是证据查明的基础上。四、金港公司在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以及火灾发生后的处置后有明显过错并且有证据证明,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供应商存在产品缺陷,若适用推定的话,可以推定为金港公司以及乐泰经营部在安装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本案火灾,该推定比一审法院推定现场的产品都有产品缺陷更符合生活常识和逻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定金港公司承担50%不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趵突泉公司辩称,金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无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中有趵突泉的产品,尤其是火灾事故认定书所描述的起火点部位,更无证据证实有趵突泉的线缆,所以火灾的发生于趵突泉不具有关联性。二、本案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并不是本案一审各被告所生产,而是金港公司自己拼凑完成的。所以金港公司擅自使用无资质的乐泰电器经营部完成了安装、设计等工作,存在明显的过错,该太阳能光伏的使用是违法违规的行为,火灾的发生是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三、趵突泉公司的产品合格无质量问题,且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明显发现金港公司不但采购了趵突泉的产品也极有可能采购了星辉电缆的假冒产品,所以一审推定趵突泉公司承担责任是严重错误的。四、关于金港公司的损失认定,系金港公司自行鉴定,该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其他关于金港公司的过错问题同以上两位代理人的意见。 百祺公司辩称,一、我方认为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对于金港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自行承担责任的意见同以上三位代理人的意见。三、原审判决对百祺公司责任的认定正确。综上,要求驳回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 阳谷公司辩称,首先应该驳回金港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他关于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问题同百祺公司的答辩意见。 京翰公司述称,我公司从未承接过涉案项目,一审已查明涉案项目的施工人是乐泰电器经营部,因此我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海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金港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金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海泰公司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海泰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海泰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海泰公司的产品已经获得国家质量认证及验收。海泰公司提交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太阳能产品认证证书》以及《太阳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已经证明海泰公司产品已通IEC61215、IEC61730测试认证,质量及安全性能均满足行业和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产品是合格的,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次,金港公司已经对海泰公司的产品验收合格。根据海泰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金港公司在组装完成太阳能光伏系统后已经对海泰公司的产品进行了验收,且验收合格。二、原判决认定火灾导致损失的发生是由金港公司产品质量导致的是错误的。首先,《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指向火灾的发生是由海泰公司的产品导致。《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系“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不仅包括海泰公司和原审其他被告,还包括支架的生产者、汇流箱及箱内元器件等等设备,显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没有明确指向是由于海泰公司产品引发的故障。其次,根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海泰公司仅给金港公司提供了1893片太阳能电池组件,而验收报告中显示金港公司使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为1904片。显然,金港公司使用的电池组件并非只有上诉人提供。而金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火灾起火点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就是海泰公司提供的。显然,原判决认定着火点部位是海泰公司的产品是错误的。因此,原判决据此认定火灾是由海泰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也是错误的。三、金港公司为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生产者,原判决认定海泰公司及其他原审被告为产品生产者是错误的。而由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应由金港公司承担。首先,组装后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形成独立的新产品,且生产者应为金港公司。虽然,海泰公司为电池组件的生产者,原审被告分别为逆变器和线缆的生产者,但是金港公司对包括海泰公司在内的电池组件等进行组装,而组装后形成了太阳能光伏系统,形成的是一个独立的新产品,而新产品生产者应该为金港公司。其次,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金港公司并未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住建部发布《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以下简称“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由此导致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新产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最终也未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具体表现在:1)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是海泰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的验收报告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金港公司将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组装施工交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审第三人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进行组装施工的,并且施工后,金港公司向主管部门(阳信县供电公司)虽然申请了验收,但是并未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2)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审被告电缆公司称其提供的电缆为低压电缆,不能用于太阳能设备,且也未达到施工规范的要求。因此,在金港公司使用的电缆的等级也是不符合施工规范,导致组装后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存在质量问题。3)其他不符合规范:金港公司自行生产的支架系统、汇流箱及箱内元器件等等,金港公司均无证据证明其符合施工规范及暂行办法的要求。最后,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火灾引发的损失应由金港公司承担。在海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均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产品本身是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由于金港公司在组装完成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独立新产品过程中,违反暂行办法和施工规范,导致组装完成后的独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发的火灾应该由金港公司自行承担。四、原判决认定金港公司的损失额为16519124.91元也是错误的。首先,原判决依据金港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认定损失是错误的。金港公司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损失时所提供的材料均没有经过海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的确认,损失报告中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之处包括鉴定损失的材料明显不是火灾引起的等等,因此,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其次,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已经对火灾引起的损失进行了认定,与评估报告认定的数额严重不符,因此,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针对海泰公司的上诉,金港公司辩称,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基本事实认定是清楚的,特别是对于起火的原因分析确定为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海泰公司的电池板就在起火点处,另外海泰公司的代理人的陈述意见违背常理,对常识性问题不了解,太阳能光伏设备在业内称光伏组件,也就是任何一个太阳能设备都是由组件组成。海泰公司在答辩中所说的案例与本案有天壤之别,海泰公司所说的案例中的火灾认定书明确说明对起火原因没有查明,所以才判决由损害方自己承担责任,但本案事故认定书是经过普通程序聘请的多方面专家做出的事故认定,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金港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在一审中法官已经明确示明但是海泰公司及其他各公司并没有申请重新评估,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另外,海泰公司说金港公司购买了1893片太阳板,实际是使用1900片,一审中已经说明剩余十多片是海泰公司的赠品,另外,代理人说金港公司的安装设备没有灭火、消防设备是错误的。上述设备已经安装了灭火设备和清洗设备,而代理人说不应当使用清洗设备,用水清洗会产生短路,太阳能发电设备均是室外安装,那么下雨天怎么处理,基本的常识不清楚。所以海泰公司的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 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同意海泰公司的上诉意见。 百祺公司述称,原审判决中对于百祺公司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正确的,其余同意海泰公司的上诉意见。 星辉公司述称:同百祺公司的意见。 京翰公司不发表意见。 英威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判决驳回金港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金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英威腾公司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报告》显示,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时,英威腾公司生产的逆变器并网检查正常,结合英威腾公司原审中提交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英威腾公司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与安全隐患,故英威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金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英威腾公司产品存在缺陷,英威腾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应由金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349条指出,“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英威腾公司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应当在金港公司。英威腾公司原审中已经通过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证据证明英威腾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而金港公司未提交英威腾公司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故应由金港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合理。三、即便被告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的责任划分也缺乏事实依据,损害结果责任比例划分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根据阳信消防大队2019年3月8日、3月11日询问李永春笔录、2019年3月6日询问刘志伟笔录、2019年3月7日询问李德林笔录,案涉英威腾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人为原审第三人乐泰经营部,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安装资质,且案涉光伏发电设备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金港公司日常对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疏于检查与维护,在发生火灾后没有第一时间组织灭火降低损失。因此,本案金港公司在光伏设备安装、消防验收、设备维护、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案涉火灾损害结果的主要民事责任,责任比例应当在70%以上,原审判决认定金港公司仅承担50%民事责任明显偏低。其次,本案光伏发电设备和线路生产商除原审判决承担责任的英威腾公司公司、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外,还包括其他必不可少的多家供应商,原审有义务查明全部涉及的厂商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如果被告一方有责,起火点范围内所有“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生产者,不论是否与金港公司发生过买卖关系,都应承担责任。原审仅仅基于金港公司的主张,忽略上述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只判由英威腾公司、海泰公司、趵突泉公司三家承担责任,与客观事实明显背离,与法律规定也明显不符,造成英威腾公司承担了超范围的赔偿责任。最后,根据阳信消防大队2019年3月8日询问李德林笔录可以得知,案涉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实际安装人乐泰经营部不具备光伏设备的安装资质,乐泰经营部存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光伏设备的安装资质仍承接金港公司厂区光伏设备安装的主观过错,原审认定乐泰经营部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四、原审判决酌定金港公司停业期间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金港公司就该部分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企业经营是一项高风险行为,内部的营销、管理、技术,外部的市场环境、材料供需、时间变迁以及其他众多因素,都能单独或共同决定一家企业能否营利、营利多少,其中变数极大,琢磨不定,难以主观推测。本案原审中,金港公司未提交其正常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完税证据、期间的合法营业额、净收益等证据,也并未提交其所主张的600万元停业利润损失的计算依据,而一审判决却在金港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单单凭金港公司的单方数字主张便酌定金港公司利润损失为400万元,并判决由英威腾公司及另外两家企业赔偿该损失,严重违背了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英威腾公司认为,本案即使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也应有一定的参考依据,尤其涉及的是经济营利这种变化极度敏感、极度频繁且又变化无常的自由裁量,参考依据更应科学、严谨。由于金港公司对其利润损失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针对英威腾公司的上诉,金港公司辩称,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英威腾公司对于法律理解错误,英威腾公司的产品只是在出厂时符合标准,但是不否认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作为生产者没有提供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且英威腾公司自己对于上诉的理由相互矛盾,英威腾公司陈述金港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自己陈述在安装并网时符合验收标准,但实际说英威腾公司一方通过后台数据明显可知,安装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英威腾公司的后台数据会显示错误,自己说并网时合格,反过来又说安装不当自相矛盾,实际代理人作为律师,但是我们实际对于行业的或实际操作的规范并不精通,所以说的陈述意见会明显存在错误。 海泰公司和趵突泉公司同意英威腾公司的上诉意见。 百祺公司述称,原审判决对于百祺公司的认定事实和法律认定是正确的,其余同意英威腾公司的上诉意见。 阳谷公司同意百祺公司的上诉意见。 京翰公司不发表意见。 趵突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对趵突泉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金港公司、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趵突泉公司产品质量有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根据趵突泉公司提供的证据1、2已经证实了趵突泉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无缺陷,趵突泉公司已经完成举证责任,然而一审法院面对趵突泉公司的有效证据不予认定,却推定趵突泉公司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趵突泉公司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一推定的法律依据请求明示。一审法院要求趵突泉公司举证证明自己没有的缺陷是既没有道理更是做不到的,且一审法院判决通篇都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趵突泉公司产品有质量缺陷,趵突泉公司之前、现在及将来都是按照这些标准生产销售产品,至今未出现任何问题,一审法院不能凭空推理认定趵突泉公司产品质量有缺陷。二、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过,其次要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一审法院仅仅根据趵突泉公司与金港公司的《产品供货合同》就认定趵突泉公司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未免过于草率。根据趵突泉公司提供的并经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5、6、8、12都证实趵突泉公司产品不在起火点上,更不是起火原因。趵突泉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起火点有趵突泉公司的产品,且损害是由使用趵突泉公司的缺陷产品导致的,或火灾的原因与趵突泉公司的产品有任何因果关系。事实上火灾发生后趵突泉公司应金港公司要求到其处了解火灾情况,经现场确认,金港公司明确告知趵突泉公司电缆在总配电室正常使用,火灾与趵突泉公司无关。对于这一关键证据4,只因为金港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也不加询问就一笔带过不予认可。对于金港公司都没有证据证实的趵突泉公司的产品用于了起火部位是起火原因,一审法院却认定趵突泉公司的产品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结论,趵突泉公司真是百思不得其解。并且为了进一步证实火灾起火部位及原因,趵突泉公司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准许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庭接受询问,对于这一可能是认清火灾发生原因及起火点部位的最后一个方法,一审法院却任性拒绝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这一条认定由趵突泉公司等三家被告平均承担责任。原告起不起诉谁是原告的权利,但法院没有权利把应该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强加在趵突泉公司身上。涉案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厂家涉及五家之多,从客观上五个厂家的产品不可能同时产生故障发生火灾,一审法院认定包括趵突泉公司在内的三家被告承担责任,但这一结论是建立在金港公司购买了假冒产品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即便是不追究金港公司到底购买的谁家的直流电缆,也无权将这一责任分摊在趵突泉公司身上,错误适用法律,人为的加重趵突泉公司的责任。金港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其停工损失,一审法院也认定金港公司提出的停工损失600万元没有依据,但一审法院却擅自认定停工损失为400万,该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四、通过一审庭审及包括趵突泉公司在内的五家被告均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光伏发电设备是由不具备资质的第三人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安装的。一审法院也认定了这一事实,然而在一审判决中却突然180度大转弯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证据证实第三人对火灾的发生和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五、违法、违规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的损失,让守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法制原则。金港铝业公司违背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擅自让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致光伏设备运行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金港公司日常疏于管理与维护,系导致本案火灾发生最为明确和直接的过错。本案中趵突泉公司完全遵照法律规定依法生产,其产品各种证照和认证齐全属合格产品,且金港公司在质量异议期内未对趵突泉公司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金港公司擅自让滨城区乐泰电器经营部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及自身过错导致的火灾损失,却让趵突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与法制环境下合法行为不应让步于违法行为的法制原则相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审理以维护趵突泉公司的合法权益。 针对趵突泉公司的上诉,金港公司辩称,太阳能光伏设备是将直流电通过逆变器变为高压交流电接至配电柜,趵突泉公司所述依据消防大队的笔录火灾发生时车间电缆正常工作,只是为了排除火灾发生并非由于工厂车间内部线路导致,该线缆并非光伏电站的光伏电缆,所以上诉方的产品明确出现在起火点位置,因为逆变器的两端必须连接交流电缆。补充说明,多名上诉方一再强调我方光伏电站设计不当,安装不当,未经验收。事实上是在国家光伏政策的支持下,一个光伏电站的上马需要经过发改局、电业局等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严格管理才能实施。多位上诉方的业务代表也先后到达本公司推销其产品,并作出质量承诺,对我方安装现场施工环境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英威腾公司提供的逆变器具有远程数据管理功能,我方的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一年以来各项数据正常,充分说明安装设计适当,没有任何责任。电业局作为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对于电网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我方该光伏电站容量为500千瓦,对于电网的安全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电站在设计安装完成后,阳信县电业局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电站进行了严格的并网前的检测试验,确定无误后同意并网。并一次性并网成功,并成功运行15个月,所以各上诉方一再强调的安装、设计、维护不当缺乏事实依据,属于狡辩。另外,该500千瓦电站只有70%左右的电站起火烧掉,另外30%至今依然正常发电。这充分说明我们的设计、安装以及日常维护并无瑕疵。对火灾的起火原因不负任何责任。 英威腾公司述称,一、英威腾公司的逆变器后台运营数据显示正常就证明英威腾的产品合格,但是不排除金港公司在安装其他组件时操作不规范给光伏设备发生火灾留有隐患的可能,趵突泉公司提到的光伏设备是由乐泰经营部安装,经过一审法庭调查证明属实,且该经营部没有安装资质,验收报告中的京翰公司的印章被京翰公司当庭认定为是私刻的虚假的印章,因此本案的责任应当由金港公司全部承担,趵突泉公司的上诉理由客观,我们认同。 海泰公司同意趵突泉公司的上诉意见。 百祺公司述称,我方认为原审判决中对于百祺公司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正确的,其余部分同意趵突泉公司的上诉请求。 阳谷公司述称,我公司与金港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其他意见同百祺公司的意见。 京翰公司不发表答辩意见。 金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969125元(评估经济损失18390392元、施工费1450000元、评估费1287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5日,原告金港公司与被告海泰公司签订《组件销售合同》,原告金港公司从被告海泰公司购买1893块156多晶组件(265W),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11月13日原告金港公司与被告英威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原告金港公司从被告英威腾公司购买15台逆变器、15台监控模块、15张流量卡,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12月13日,原告金港公司与被告趵突泉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原告金港公司购买被告趵突泉公司价值88461元的四种型号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11月,原告金港公司开始安装500KW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原告金港公司与第三人乐泰经营部签订协议,由第三人乐泰经营部施工对该项目进行安装(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山东京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在阳信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2017年12月25日原告金港公司向阳信县供电公司河流供电所申请验收,予以并网投入使用。2019年3月6日17时12分原告金港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告金港公司喷涂车间、包装车间、氧化车间的建筑物、光伏发电设备及部分生产设备烧毁。事发后,阳信县消防大队及时对火灾进行处理,并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3月26日阳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阳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3月6日17时12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起火点位于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北端;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包装车间和喷涂车间屋顶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喷涂车间和包装车间屋顶连接处的北端太阳能光伏设备及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2019年3月19日,原告金港公司申请山东省阳信县公证处对火灾现场进行现状保全公证,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阳信县公证处出具(2019)鲁阳信证民字第283号《公证书》。 2019年3月27日,原告金港公司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2019年5月23日,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出具中商价评字zs(bz)201905430037《评估意见书》,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金港公司火灾损失和停业损失为:18390391.91元。在此评估报告中,其中评估火灾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净利润损失6000000元;钢结构厂房和光伏发电项目财产损失没有在本评估范围之内。原告金港公司支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评估费128733元。 原告金港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就其投保的光伏发电设备火灾损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6日赔付其1100000元;就其投保的钢结构厂房火灾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2日理赔其1600000元。 原告山东省阳信金港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名称变更登记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山东京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名称变更为:山东京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1、被告作为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的生产者,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是否构成产品生产者责任,而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原被告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均以产品存在缺陷,致人人身、财产损害为归责原则。本案中,原告金港公司购买被告海泰公司的156多晶组件(265W)、购买被告英威腾公司的逆变器、购买被告趵突泉公司的电缆,用于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而起火点和起火部位处有上列三被告的产品,原告金港公司在使用三被告的产品时,因产品本身原因引发火灾,该结果明显超出产品本身的使用功能,由原告举证产品存在何种缺陷,已超出原告的举证范围,应由被告进行免责举证。三被告的产品虽获得国家质量认证和国家强制许可,但不能据此认定其所有产品均不存在制造、设计或警示等缺陷。鉴于原告金港公司因火灾而遭受损失,相关证据已被烧毁,导致其难以证明火灾的发生为何种原因等不利的境地,因不能归咎原告自身客观原因而导致产品质量无法鉴定,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本案唯一证明火灾发生原因的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证据,原告金港公司所列举的证据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且三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系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且已经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车间内电器线路、车间泡沫彩钢板自燃、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三被告列举的证据均不能证实适用免责事由,尤其不能证明是原告的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因此,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超出消费者预期的危险及产品本身的安全性,存在产品缺陷,三被告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原告金港公司要求被告百祺公司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赔偿,未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过百祺公司的产品,因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星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星辉公司向其提供过产品使用,因此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金港铝业公司提出的赔偿范围包括火灾评估损失18390391.91元、施工厂房钢结构损失1450000元、评估费128733元,合计19969124.91元。其中原告金港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委托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其评估损失为18390391.91元(其中财产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利润损失6000000元),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被告尽管在庭审时提出异议,但均未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于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2390391.91予以确认。对于评估的停业利润损失6000000元,在庭审时,原告未提交其正常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完税证据、期间的合法营业额、净收益等证据;但原告在火灾发生后,确实因重建而生产经营停业、支付工人工资等损失,其因火灾事故必然造成经营利润损失,因此本院在评估公司评估停业利润损失6000000元的基础上,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经营类型、停业时间和造成利润损失的事实,对原告停业期间的造成的利润损失酌定为4000000元。原告诉求被告承担钢结构厂房施工损失1450000元,尽管该损失未评估在评估报告范围内,但该钢结构厂房火灾造成的损失已经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评估理赔1600000元,且原告已经将该追偿权让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提起诉讼,原告仅凭施工合同数额核减保险理赔数后要求被告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金港公司因火灾评估损失而支付的评估费128733元,有原告出具的发票和转款证明为证,属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予以支持。综上,原告金港公司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财产评估损失12390391.91元、停业利润损失4000000元、评估费128733元,共计16519124.91元。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火灾的发生,系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相关的设备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三被告应当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阳信县消防大队鉴定,火灾系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故障引起,原告虽然对起火原因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在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时,未经消防部门进行审查验收,且原告日常对光伏发电设备及线路疏于检查与维护,原告作为发电设备及烧毁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火灾的发生未有预警和发生火灾后处置不当,致使火灾蔓延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存在着过错,原告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院综合有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火灾事故的认定,并结合本案的案情,认定原告对损害结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被告海泰公司、英威腾公司、趵突泉公司应各自平均对损害结果承担16.67%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对火灾的发生和财产损失存在着过错,因此第三人京翰公司、乐泰经营部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753187.48元,共计8259562.44元;二、驳回原告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1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84043.54元,被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57.07元,被告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57.07元,被告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857.0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金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金港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电费账单。拟证明:在2019年发生事故前的用电量是每月15万余元,2019年发生事故后4月、5月我方的用电量是4万余元(该两个月是拆除重建),6月至12月用电量为0。2020年正式营业后用电量20余万元,证实我方因火灾导致停业6个月以上,确实存在停业损失,结合评估报告中认定损失600万元,对该损失应当予以保护。 海泰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没有看到证据的原件,提交证据应提交原件或原始载体。并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金港公司的证明目的即停工6个月损失600万元。 英威腾公司质证意见:同意海泰公司的质证意见。用电量的多少应当以用电发票以及实际缴费的证明来佐证用电量实际金额。金港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明显然不具有证明力。二、用电量的多少与经营收益的多少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趵突泉公司质证意见:同意海泰公司以及英威腾公司的质证意见。结合金港公司当庭陈述,光伏发电设备30%还在正常使用,所以其提交的电费账单不能证明其实际的用电情况。不能证明其停工,其完全可以使用光伏发电进行正常的开工运营。 百祺公司质证意见:该组证据并非原件而是复印件,在没有原件的前提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其余意见同海泰公司以及英威腾公司及趵突泉公司的质证意见。 阳谷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与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 京翰公司质证意见:同原审各被告的质证意见。 金港公司当庭出示在手机上交纳电费的原始记录。 各方当事人补充质证如下: 海泰公司:该手机中无法显示交纳电费是金港公司,也无法显示是向供电公司交纳,所以不认可金港公司的证明目的。 英威腾公司:金港公司出具的该手机不能证明所谓电费数据以及金额的来源,数据是来自于哪一个单位还是其所称的App的所有者是谁,该证据的客观真实均不能证明。 趵突泉公司:同海泰公司和英威腾公司的质证意见。该证据无法客观真实反映金港公司用电量及缴费实际情况及变化。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 百祺公司:同海泰公司和英威腾公司及趵突泉公司的质证意见。 阳谷公司:没有补充质证意见。 京翰公司:没有补充质证意见。 趵突泉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材料一份。拟证明:2019年3月26日金港公司劳建永经理打电话给趵突泉公司孙冬辉经理,期间孙冬辉经理的电话录音,要求趵突泉公司到金港公司了解情况,经过沟通了解后该火灾事故与趵突泉公司无关,没有让趵突泉公司在现场的清点问题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结合一审中趵突泉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报告单以及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该记录中并没有要求趵突泉公司到场参与。所以趵突泉公司与火灾事故没有关联性,金港公司也是对此事实也是认可的。 金港公司质证意见: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趵突泉公司的主张有异议,该录音能够证实火灾发生后金港公司一方已经及时的通知了包含趵突泉公司在内的太阳能组件的相关方,但是至于趵突泉公司是否到现场,是否签字,我方并不清楚。根据我方了解3月28日事故现场还在消防队的封闭之下。 海泰公司、阳谷公司、京翰公司质证没有意见。 英威腾公司和百祺公司不发表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金港铝业公司提交的2018年、2019年、2020年用电量电费账单,经各方质证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实际用电情况,也不能证明损失数额;趵突泉公司提交的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及文字材料一份,金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述证据均不能达到举证方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同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324元,由上诉人山东金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92057元,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826元,深圳市英威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26元,趵突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6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赵慧莲 审判员张魁海 审判员王正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文燕 书记员董学学
判决日期
2021-04-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