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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北
联系方式:0776-2593699
注册时间:2004-07-28
公司地址: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
简介: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及炼制,燃料油的生产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除外);原油及石油化工系列产品销售,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化工技术培训及劳务输出、油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的建设与经营,招待所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重油、润滑油、基础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沥青、溶剂油、化肥、煤炭、塑料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及制品、石油焦、矿产品、甲醇、混合芳烃、轻质循环油、有色金属的销售,铁路专用线经营,业务管理,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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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珠海市海力燃气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0107民再8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南亚公司)与原审被告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田东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市海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海力公司)、南宁东南石油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东南石油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再审,珠海南亚公司不服本院(2018)桂0107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桂01民再3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珠海南亚公司及珠海海力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刘今朝,中油田东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振海,东南石油经销部委托代理人班雁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珠海南亚公司再审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承包经营合同》;2、中油田东公司向珠海南亚公司返还抵押金30万元并支付垫付费用513561.5元;3、中油田东公司赔偿珠海南亚公司损失5771665元(其中预期可得利益损失570.54万元,律师费损失66265元);4、诉讼费用由中油田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珠海南亚公司与中油田东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中油田东公司将其下属东南石油经销部的经营权提供给珠海南亚公司,经营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中油田东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导致珠海南亚公司未能取得目标企业完整的自主经营权,陷入经营困难的境地,无法达到签订合同时的经营目标。具体表现为:合同约定中油田东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东南石油经销部的资产、经营证照、印章、财务资料、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中油田东公司未交付重要经营资料导致珠海南亚公司不能自主经营目标企业;因中油田东公司欠缴往年租金,2017年土地使用人要求停止经营并返还土地,中油田东公司未依约定保障珠海南亚公司合法、无障碍地使用东南石油经销部的经营场所,导致经营权进一步受损。中油田东公司的上述违约,导致珠海南亚公司收入大打折扣,未能取得预期的经营收入,没有资金支付承包金,珠海南亚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承包金。中油田东公司的根本性违约导致珠海南亚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约定中油田东公司如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珠海南亚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目标企业或收入得不到保障,珠海南亚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因解决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等。合同约定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解除合同时剩余承包期的承包总金额,则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为570.54万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122.57万元、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218.52万元、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为229.45万元)。珠海南亚公司在本纠纷的相关联案件中共支出律师费66265元。除上述损失外,中油田东公司还应返还押金30万,支付珠海南亚公司对东南石油经销部的相关设施进行整改、年审及增添固定资产等费用513561.5元(整改老旧设备245808元,大罐年审费66535元,电线、电缆改造费13663.5元,增添固定资产187555元)。 中油田东公司辩称:1、中油田东公司与珠海南亚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售、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燃气”。珠海南亚公司未取得南宁市范围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东南石油经销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珠海海力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取得东南石油经销部的承包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珠海南亚公司,违反了《招投标法事务条例》。2、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珠海南亚公司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提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3、珠海南亚公司再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诉讼请求范围超出了原审范围,依法应驳回珠海南亚公司的变更申请。 珠海海力公司的意见与珠海南亚公司的意见一致。 东南石油经销部的意见与中油田东公司的意见一致。 珠海南亚公司原审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油田东公司《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无效;2、中油田东公司赔偿珠海南亚公司经营损失100万元;3、诉讼费用由中油田东公司承担。 原审审理期间珠海南亚公司收到两份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9日下午2时50分、2018年1月19日下午2时50分。2018年1月9日下午珠海南亚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2018年4月27日,本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认定2015年12月,中油田东公司对东南石油经销部的承包经营权开展招投标,珠海海力公司中标。2016年1月,珠海南亚公司与中油田东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中油田东公司将东南石油经销部的经营权交给珠海南亚公司,承包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珠海南亚公司支付35万元承包金及30万押金。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珠海南亚公司拒绝支付后期承包金,中油田东公司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珠海南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珠海南亚公司收到两份开庭时间不一致的开庭传票导致其误会了开庭时间未能按前一个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明显有误,依法应予撤销。珠海南亚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范围虽包括燃气投资、零售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但并未获得南宁市范围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珠海南亚公司与中油田东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视为无效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就合同效力问题向珠海南亚公司释明,而珠海南亚公司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作出(2018)桂0107民再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原审原告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珠海南亚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原审法院对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法律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对实体问题的认定,珠海南亚公司主张合同效力与法院认定事实不一致,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其诉讼请求,法院应从实体上作出判决。故原审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次再审认定事实如下:中油田东公司是东南石油经销部上级管理企业。2016年1月4日,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珠海海力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东南石油经销部的燃气经营项目。同日,中油田东公司(甲方)与珠海南亚公司(乙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将珠海南亚公司表述为珠海海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同载明甲方同意将东南石油经销部(目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珠海海力公司为中标的承包方,双方同意由珠海南亚公司代表珠海海力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并履行合同;承包内容为目标企业经营权,由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目标企业;履行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承包金每半年支付;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抵押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将目标企业资产、经营证照、印章、财务资料、安全技术资料移交乙方管理、使用,移交当日即视为甲方将目标企业的经营权移交给乙方。2016年3月1日,珠海南亚公司支付30万押金及35万元承包金,2017年10月支付50万元承包金。合同履行过程双方产生纠纷,中油田东公司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珠海南亚公司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珠海南亚公司未取得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具有燃气经营资质。 2020年6月19日,珠海南亚公司与中油田东公司对东南石油经销部的财物进行现场清点。双方确认珠海南亚公司改造投资项目和物件:电子充装秤、封口机、燃气报警器、新增板房及消防通道,电线及电缆改造,话务中心软件系统,大罐液位计、消防水泵及配件、打码机、燃气监测预警系统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591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桂0107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 二、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返还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押金300000元; 三、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补偿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206212.25元; 四、驳回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珠海市南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韦京革 人民陪审员刘佩琳 人民陪审员黄佑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朱春桦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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