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与王姚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002民初2657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屯溪支行)与被告王姚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屯溪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庆、徐素萍和被告王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徽商银行屯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姚伟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62194.81元(截至2020年6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姚伟辩称:本案诉前调解时已达成调解协议,由本人支付银行4万元欠款及1000元律师费,但之后银行反悔,又要本人支付2000元律师费,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导致成讼。现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中的手续费、违约金过高,已超过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酌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1月17日,王姚伟向徽商银行屯溪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信用卡号为62×××04。嗣后,王姚伟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止2020年6月15日,王姚伟尚欠信用卡本金32162.98元,利息5138.28元,其他费用24893.55元(其中违约金21587.51元、手续费3306.04元),合计62194.81元。后徽商银行屯溪支行多次催要该款未果,遂成讼。徽商银行屯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共计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徽商银行屯溪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徽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信用卡交易明细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透支款本金32162.98元、利息5138.28元、手续费用3306.04元,共计40607.30元;
二、被告王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利息(利息以透支款本金32162.9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王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律师费1500元;
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负担215元,被告王姚伟负担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汪青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