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726民初33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鄄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鲁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予以冻结;
二、上述第一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谭春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淑丽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