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琳、魏小军等与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民辖15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琳、魏小军因与被告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魏向前、董长兵、杨国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琳、魏小军诉称,2017年,沿河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房屋风貌工程第一标段承包给被告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魏向前、董长兵、杨国明,被告董长兵、杨国明将河西(土地坳文武学校至沙陀加油站及涵洞)、曾子村、曾子坝、曾子村村委会的房屋风貌工程的钢管架转包给原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施工,该工程在规定时间内竣工并通过验收,验收方量有:村委会共17户,方量共有5657.83平方×23元/平方=130130.09元;曾子村河西共150户,方量共有61918.59平方×23元/平方=1424127.57元;曾子村东面共177户,方量共有63671.3平方×25元/平方=1591782.5元;曾子坝共67户,方量共29686.77平方×22元/平方=653108.94元;以上合计:3799149.1元。被告于2017年拨款740000元,2018年拨款250000元,在2019年拨款800000元,原告在被告处预支100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1909149.1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魏向前、董长兵、杨国明支付原告罗琳、魏小军的工程款共计1909149.1元;2.判决被告沿河县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魏向前、董长兵、杨国明支付原告罗琳、魏小军违约金2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罗琳系该院聘用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唐正洪
审判员向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方芊
书记员吴慧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