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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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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李家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35民初298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与被告李家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建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家鸿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到期信用卡本金19969.15元、利息1674.85元和到期的违约金2817.84元,合计24461.85元(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及违约金(未还部分的5%)收取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李家鸿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李家鸿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一张江西教师信用卡(卡号:62×××45),并于2017年2月15日发卡,用于日常消费,被告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逾期,已经逾期5期以上,经原告多次向其催收,被告一直未能还清欠款。被告行为已经触犯其所签订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第22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李家鸿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被告为满足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办理江西教师信用卡一张。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告发卡(卡号:62×××45)。其后,被告持该卡进行了日常消费。自2020年8月21日起,被告开始逾期未能按约定还款。截至2020年12月27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9.15元、利息1674.85元、滞纳金2817.84元。 另查明,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以上事实,有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复印件)、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查询、信用卡逾期客户全量明细清单、催收短信,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建繁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家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69.15元及利息(2020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为1674.85元,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则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李家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芳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庆玉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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