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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立钊
联系方式:18515685738
注册时间:2017-11-1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1层1-17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物业管理;销售电子产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交易、储运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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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波与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623民初3300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洪波与被告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000及利息25380元(剩余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2日起至欠款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日,原告与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装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包工包料,粉刷大楼内外墙、贴石膏线、贴壁纸、楼面及门厅防水。付款方式为: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付到总造价50%,完成总工程量90%付到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全部付清。2017年7月12日,经原告与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毛洪军核实工程量后,由毛洪军给原告出具了验收证明,并签字确认。2018年1月23日,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王洪波装修费拾陆万元”。2020年5月11日,毛洪军付给原告装修款50000元,剩余110000元至今未付。以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给原告在2018年1月23日出具欠条的时间为起始时间,截止到毛洪军于2020年5月11日支付50000元装修款为止,160000元欠款利息为22080元:【年利率6%÷360×160000×828(天)=22080元】,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110000元欠款的利息为3300元【年利率6%÷360×110000×180(天)】,以上所欠利息共计25380元。由于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6日已注销,被告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中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滨州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毛洪军,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月22日,滨州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4月9日,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毛洪军变更为佘兴国。 2017年6月3日,滨州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甲方)与王洪波(乙方)签订了《工程装饰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黄河古道风情园街,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范围为内外墙粉刷内外墙漆和贴壁纸;外墙乳胶漆26元/平方米(实测实量),内墙漆15元/平方米(贴壁纸的房间包括在内,实测实量),壁纸50元/平方米,粘贴石膏线10元/米;付款方式: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付到总造价50%,完成总工程量90%付到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全部付清。滨州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其公司印章,原告王洪波在乙方处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洪波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7年7月12日,时任滨州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毛洪军对原告王洪波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工程价款总计159998元。 2018年1月23日,毛洪军给原告王洪波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洪波装修费拾陆万元,小写(160000.00)。欠款人山东华油春城燃气公司毛洪军2018.1.23”,该欠条上也加盖了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的印章。后经催要,毛洪军于2020年5月11日给付原告王洪波50000元,余款110000元未付。 另查明,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历经三次股东发起人变更,2018年4月28日,股东发起人变更为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100%。2018年8月31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佘兴国变更为陈立钊。 再查明,2018年4月28日,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决定,通过决议“一、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2048年4月8日前缴足。二、公司类型由其他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能公司、山东华油春城燃气公司分别加盖其公司印章,并由陈立钊签字。 2019年10月16日,山东华油春城燃气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约束和惩戒。中能公司在全体投资人处加盖其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陈立钊签字。2019年12月6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山东华油春城燃气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洪波欠款11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被告中能帛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原告王洪波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丁北北 审判员李秀 人民陪审员侯锦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家丽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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