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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82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海清
联系方式:0755-82966696
注册时间:2000-10-3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24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清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保洁服务;除“四害”服务;家政服务;外墙清洗;会议服务;机电设备、空调的上门安装维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汽车租赁;轮椅、折叠床、手推车的租赁;汽车代驾服务;人力装卸服务;人力搬运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国内贸易;为超市提供管理服务;为餐饮企业、超市、酒店、咖啡厅提供管理服务;除“四害”消杀服务、灭白蚁;纸制品、办公用品、文教体育用品、玩具、农产品、日用百货、日杂用品、化妆品、婴幼儿用品、果蔬、家居用品销售经营;服装服饰、皮革制品、箱包鞋帽、床上用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劳保用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智能化系统安装;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销售;除雪服务;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洗涤服务;飞机客舱清洗服务;不动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外立面清洗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人力资源管理;停车场管理;垃圾清运;劳务派遣;病人陪护(不含医疗护理);老人护理服务;保安服务;机动车停放服务;普通货运;洗衣服务;洗车;高处安全作业;吊装安全作业;工人高空作业许可;污水处理,为单位食堂提供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搜集、运输服务;粮油副食品、酒类销售经营;人才中介服务;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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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富全与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6民初9324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富全与被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明喆成都公司”)、被告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富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维,被告明喆成都公司、被告明喆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700元(2600元/月×4.5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罗富全于2015年10月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西部战区总医院(原成都军区总医院),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合同到期,双方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0月29日以后,被告因项目未中标而多次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重新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后到青羊区通惠门路16号新工作地点去上班,岗位薪资不变,并通知原告在西部战区总医院的上班时间截止到11月10日,原告11月10日后没再到西部战区总医院上班,也拒绝到青羊区通惠门路16号新地点上班,劳动关系被迫终止。2020年5月9日,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裁决书》,罗富全不服《仲裁裁决书》,理由为:1、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无效。2、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双倍赔偿金共计35100元。 被告明喆成都公司、明喆公司一并辩称,明喆成都公司从未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依照合同约定做正常的工作地点调动,罗富全拒绝调动,拒绝报到,经过多次催告罗富全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罗富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明喆成都公司基于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的正常调动,合法有据,罗富全拒绝履行合同,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仲裁对相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罗富全起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日,明喆成都公司(甲方)与罗富全(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乙方的工作岗位维护员。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调整。乙方的第一工作地点:成都,甲方可根据甲方的其他业务所在地调配乙方工作地点。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为1780元/月”。2019年10月29日,明喆成都公司出具了《通知书》,并向罗富全邮寄了该《通知书》,罗富全于2019年11月3日收到该《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由于您所服务的公司与甲方医院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今年未能继续中标,甲方已致函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终止该项目服务。为及时安排后续的工作,公司将根据您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在成都分公司周边就近安排上班地点,岗位及薪资不变。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员工大会并将上述情况告知全体员工,故现通知您于2019年11月4日前到项目办公室,按要求回复意见及办理调转手续,逾期不回复及办理调转手续,我公司将视为您放弃调转并自动辞职。”2019年11月21日,罗富全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明喆成都公司支付罗富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月×4.5月=11700元。”明喆成都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劳动仲裁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副本。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罗富全对明喆成都公司的仲裁请求”。罗富全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11月21日,明喆成都公司作出《关于罗富全自动离职的法律声明》,其上载明:“由于项目工作地点变更,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2019年11月14日再次通知你前来项目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并要求你在收到通知后于2019年11月18日到我公司成都分公司另一个项目成都军区善后办(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16号)报道,岗位及薪资不变,但截止到2019年11月20日你仍未前去到办理相应手续。故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我司将按照旷工三天的规定,视为你自动离职,请收到本通知三日内至公司办理结算手续,若你无任何法定原因解释旷工的理由,或拒不回复以及办理手续,我们双方劳动关系则因你旷工而解除;公司从你未提供劳动服务开始不再计发工资,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责任公司不再承担”。罗富全在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落款时间:2019年11月18日)中陈述了以下事实:“今年10月29日,物业公司以项目未中标为由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并要求申请人重新与其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并口头通知申请人上班时间截止到11月10日,随后,申请人无法再到原工作地点上班,劳动关系被违法终止。”2020年3月27日劳动仲裁庭审之时,明喆成都公司向罗富全出示了《关于罗富全自动离职的法律声明》。 庭审中,明喆成都公司述称罗富全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加上周末加班工资后,为每月2600元。罗富全述称:“罗富全没有向明喆成都公司、明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罗富全要求明喆成都公司、明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送达回证、裁决书送达证明、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罗富全自动离职的法律声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罗富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罗富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竹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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