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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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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兰芳与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晋0624行初26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怀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兰芳诉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兰芳诉称:原告对被告作出朔自然资发(2019)121号文件不服,对朔州市平鲁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平自然资发(2019)20号不服,对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朔国土资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 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本案被诉朔自然资发(2019)121号文和平自然资发(2019)20号文属于行政机关履行层级监督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被答辩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答辩人起诉撤销答辩人作出的朔国土资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曾兰芳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兰芳于2016年2月16日向朔州市平鲁区自然资源局递交了《关于山西路桥集团朔州项目部四分部强行占地情况》举报材料,原告以平鲁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查处职责,向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朔国土资复(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让平鲁区自然资源局在十五日内就《关于山西路桥集团朔州项目部四分部强行占地情况》的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曾兰芳。平鲁区自然资源局按该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了告知义务,曾兰芳对告知的内容不服,向被告递交复查申请,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此事,原告曾兰芳于2019年3月29日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举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批示转朔州市局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答复上访人。被告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朔自然资发(2019)121号文件连同平鲁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平自然资发(2019)20号文件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曾立芳信访事项答复情况进行报告。曾兰芳对该文件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曾兰芳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秀清 人民陪审员刘婕 人民陪审员杨花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慧楠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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