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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9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强
联系方式:0531-68820001
注册时间:2010-05-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旺旺街5-3号(远大新型建材节能环保产业园)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城市规划设计服务;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景观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加固工程、特种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空调的安装服务;施工劳务分包;建筑墙体用混凝土砌块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建材、钢材、铝材、幕墙装饰材料的销售;金属门窗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物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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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斌与丁传义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2021)鲁0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民特8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庞斌与被申请人丁传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庞斌提出申请称,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2263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丁传义、远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2263号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一、丁传义并未施工涉案全部工程,其中途撤场,丁传义隐瞒了该事实,致使仲裁庭作出错误裁决,法院依法应当撤销。丁传义于2016年2月底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丁传义发现案涉工程的甲方付款是在审计完成后先付70%,不能立马拿到工程款。于是,在2016年四五月份组织工人闹事,随后在5月份就撤场不干了。丁传义撤场时,案涉工程并未完工,更未达到交付条件。案涉工程的业主幼儿园多次联系冯伟和庞斌,要求其尽快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冯伟将丁传义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交由张桂玲继续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明确了施工范围和内容,并向张桂玲支付了工程款。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份竣工验收,丁传义于2016年5月份撤场,其在仲裁庭审理过程提交的证据材料亦无法证实其施工了涉案全部工程。丁传义隐瞒其未全部施工的事实,导致仲裁庭按照被丁传义全部施工案涉工程进行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纠正。二、丁传义隐瞒案涉合同签订的重要证据及信息,影响了仲裁委的公正裁决。2016年1月26日远大公司中标济南市历下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盛景园)装修工程。2016年2月6日,远大公司将案涉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转包给冯伟。由于冯伟经常出差,无法长期坚持在项目现场管理,所以冯伟找到庞斌,让庞斌作为现场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丁传义提交的施工合同,是冯伟要求庞斌代签的,对此丁传义也是明知的。庞斌代替冯伟在案涉施工合同上签字,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冯伟享有和承担,与庞斌无关。在施工过程中丁传义人工费的支付主体是冯伟,并非庞斌。由于冯伟出差不在现场,冯伟将丁传义的人工费转给了庞斌,让庞斌代为支付。庞斌收到款后接着全部转给丁传义,从这一点上也能说明冯伟才是真正的付款主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案涉施工合同的甲方应当为远大公司、冯伟,乙方为丁传义。庞斌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丁传义向仲裁庭隐瞒了客观事实,致使仲裁裁决错误。三、远大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丁传义向仲裁庭提交的《项目名称:济南市历下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盛景园)装饰工程》合同上所加盖的是编号尾号为6789的远大公司的公章。该印章不仅在签证审批单上使用过,还在与济南市历下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的审计报告中使用。并且,从丁传义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对于该枚印章监理单位也是认可其存在并确认其效力的。因此,远大公司以该枚印章未进行备案而否认其效力是错误的。仲裁庭认为该枚印章与远大公司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而否认其效力也是错误的。同时,对于庞斌和丁传义来讲,两人没有义务去审核该枚印章是否经过备案,只要该枚印章在其他地方使用过,即可确认其真实性。因此远大公司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仲裁庭裁决远大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是错误的。综上,丁传义和远大公司向仲裁委隐瞒了案涉工程的重要证据,影响了仲裁委的公正裁决,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济仲裁字第2263号裁决书应当予以撤销。 丁传义辩称,程序合法有效,丁传义已在规定时间向仲裁庭提交了所有证据,依法驳回庞斌请求。 远大公司辩称,远大公司并没有隐瞒证据。庞斌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济仲裁字第2263号裁决:(一)庞斌向丁传义支付工程款393458.8元;(二)庞斌向丁传义支付工程款暂计至裁决书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45741.9元,嗣后利息以393458.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对丁传义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四)本案仲裁费用17609元(丁传义已预交),由丁传义承担9861元,被庞斌承担7748元。上述(一)、(二)、(四)项合并计算共计446948.7元,由庞斌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传义。 另查明:庞斌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交了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量清单与计价一份、银行转账记录3份等证据,拟证明:丁传义擅自退场后,冯伟又找到张桂玲完成后续施工。仲裁庭对上述证据未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庞斌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庞斌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李耀勇 审判员李婷 审判员王京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赖锦川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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