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与杨邦成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二审(2021)鲁01民终3233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3233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邦成及原审第三人山东济宁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本案诉讼基础已不存在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郭维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新新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