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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祝庆升
联系方式:0634-6168600
注册时间:2006-11-09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孙故事村西)
简介:
公路工程施工,工程机械维修、租赁;筑路机械、筑路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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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21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民终2175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嬴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赢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泰东公司的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泰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第三方机构作出的审计、评估报告,属于采信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孤立证据。而该证据内容(其中有嬴通公司财务报表),是泰东公司的会计主管杨晓燕填写制作的,审计时并没有核实原始凭证,无法排除作弊、作假、凌驾于股东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而事实上,在赢通公司原股东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学公司)登报声明公章、执照丢失(即2020年9月15日)之前,实际控制嬴通公司的公章、财务章、银行账户等财务资料和会计工具的正是泰东公司及其会计主管杨晓燕。所谓赢通公司“盖章”的询证函、报表,均是泰东公司自导自演、以审计之名、行造假之实。因公开交易没有达到其目的,直到现在仍拒不交接会计账簿,霸占嬴通公司的账务控制权。(二)杨晓燕利用控制嬴通公司银行账户、U盾、密码、在银行留有个人印鉴等便利,出于不正当目的,在新老股东均无授权、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赢通公司股权公开成交当日(2020年7月14),擅自向其所在工作单位以“还借款”的名义转账113078.52元。其中:从赢通公司账户上转出99384.45元;从嬴通公司下属的金泥湾渡假村账户上转走13694.07元,收款人均是泰东公司。在嬴通公司股权转让过渡期间,杨晓燕违背公司意志、违反财务制度,没有告知新老股东还什么借款,没有让股东审核欠款凭证和依据,没有说明正当性、必要性,擅自向自己作为主管会计的泰东公司转款,单独清偿“债务”,事后拒不提供会计账簿以供核查,该行为使泰东公司操纵赢通公司账务账户的事实暴露无遗,使原股东无法实际控制赢通公司财产的事实暴露无遗。同时,杨晓燕的行为导致嬴通公司现金枯竭,经营困难,杨晓燕已涉嫌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罪,请依法查办。(三)现有的、相反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企业间往来账,需要通过核对原始凭证、核算真实情况。而现有的、相反的证据,正是源于泰东公司在2020鲁0116民初4109号案件中提交的自己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这部分资料摘取的内容显示,泰东公司曾欠赢通公司材料款或其他应付款334万之多,虽有过偿还动作,但赢通公司是否实际收到,因无原始凭证无法核实。具体如下:1.杨晓燕作为付款人泰东公司的主管会计,向收款人赢通公司(或赢通公司的金泥湾渡假村、山泉水厂)以“材料款”、“其他应付款”,以转账支票支出,杨晓燕同时替嬴通公司在“收款人”栏签字,累计7笔金额达1924510.39元。2.张雪霞和前述杨晓燕同样情况,累计3笔金额970000元。3.王玉红累计5笔金额127890元。4.孟环累计3笔320920.8元。以上1-4合计3343321.19元。按会计准则,泰东公司会计科目记录为其他应付款、记借方,贷方记银行存款,这是泰东公司向嬴通公司付款偿还债务的行为,而不是借给赢通公司钱形成新债务的行为。(四)杨晓燕隐匿赢通公司的财务会计财簿拒不交接,不但有财务造假、虚构债务的重大嫌疑,侵害嬴通公司利益,而且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隐匿毁弃会计账簿罪”,侵害国家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本案中,因杨晓燕拒不交接会计账簿,造成无法核实的财务金额(暂按一审认定)6640532.74元。另外,因济南市第一公路工程保障服务中心诉嬴通公司燃油、修理等费用及房屋损失,涉及金额为1562195.24元,案号(2020)鲁0116诉前调3749号。因赢通公司诉济南市第二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债务纠纷涉及金额70058.5元,案号(2020)鲁0116诉前调3867号。该三起诉讼案件中,导致赢通公司因无原始凭证无法核实相关账目,合计涉及金额达8272786.48元。经嬴通公司上门谈判、发律师函、发公告等多次催要,杨晓燕仍拒不交接。请二审法院责令其交出嬴通公司财务账套、凭证、合同、单据、发票、账册、社保资料等,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事实求是的确认和核实,并对杨晓燕破坏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涉嫌犯罪依法追究。(五)济南法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入口公司)在收购赢通公司股权过程中,接受该企业原股东公示的有关资料,不等同于代替嬴通公司认可债务。首先,法入口公司收购企业股权,是对赢通公司企业情况进行概括性调查了解。而嬴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论股东是否变换,都有权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主体,对自身债务进行核实,或承认或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法入口公司认可产权交易公示资料”,即等同于赢通公司认可债务,是明显的违法和极大的错误。其次,法入口公司与中化学公司约定“不再交接”,同时约定变更股东后由企业自行主张权利,不构成嬴通公司承诺对杨晓燕的交接义务进行豁免。中化学公司、法入口公司、嬴通公司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没有权力违反财务制度、会计法、刑法,允许杨晓燕不交接会计账簿。(六)根据泰东公司提交的会计凭证,本案的涉及的所谓债权债务,时间跨度约3-15年。即使存在,也大都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没有审理清楚基本事实,嬴通公司无法针对每笔债务进行时效抗辩,但嬴通公司已申明,在真实存在债务的前提下,也不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七)泰东公司和杨晓燕有义务、有责任提交嬴通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记账原始凭证,其拒不提交属于隐匿必须提交的诉讼证据,应当承担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在泰东公司控制嬴通公司账簿、记账原始凭证,拒不提交的情况下,无法说明其所列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根本不能查明事实真相。一审法院对如此重大的财产利益、如此客观的相反证据、如此明显的犯罪线索,采信孤证、草率结案、错误明显,应予纠正。 泰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嬴通公司认为第三方机构所做出的审计、评估报告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孤立证据,从而否定一审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首先,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形式,符合相应的条件也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案的审计、评估报告,是嬴通公司的原股东中化学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独立、公正的情况下做出的。审计报告相关报表凭证均经过嬴通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嬴通公司与泰东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经泰东公司以及其原股东所认可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上严格遵守了财务制度,嬴通公司仅凭会计报表上有杨晓燕、赵晓梅的签字就否认嬴通公司与泰东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审计、评估报告并不是孤立证据。从审计报告本身来看,其所附的财务报表的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均加盖了嬴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峰的个人印鉴。从泰东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体系来看,不仅向法庭提供了嬴通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还提供了嬴通公司2013年、2014年、2018年、2019年的审计报告以及泰东公司的部分会计记账凭证、询证函、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挂牌披露信息及交易结果等一系列证据。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了嬴通公司欠付泰东公司款项的事实。再次,审计报告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从来就不是孤立的。按照审计规则,对财务报表的审计,都需要审计证据,而审计证据就是原始财务凭证。审计报告正是基于审计证据的支持,才得以做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正确。(二)嬴通公司在上诉状中所述:“2020年7月14日,嬴通公司分别向泰东公司转账13694.07元、99384.45元,共计113078.52元”的事实,嬴通公司已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证据并予以阐明。该款项是对嬴通公司的部分还款,嬴通公司在起诉时,已将该款项从总欠付费用中予以扣除。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记载的嬴通公司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欠付金额为6613611.26元。2020年3月31日,嬴通公司向泰东公司又借款14万元,2020年7月14日,还款113078.52元,累计欠款总额即为起诉的本金数额6640532.74元。(三)嬴通公司认为杨晓燕违背公司意志、违反财务制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杨晓燕为泰东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泰东公司管理嬴通公司期间,担任公司的会计。没有证据显示杨晓燕有违背嬴通公司意志、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嬴通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泰东公司归还113078.52元借款时,其股东并没有变更,仍然是中化学公司。中化学公司对嬴通公司向债权人还款并没有表示反对。况且向债权人返还借款是嬴通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本就不属于“违背公司意志、违背财务制度”的行为。(四)泰东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公司财务会计凭证,既有应收款凭证,又有应付款凭证,起诉的本金即为应收款与应付款合并消减后的余额。嬴通公司以自己没有财务凭证为由否认其欠款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五)本案为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嬴通公司欠付泰东公司款项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要求杨晓燕交出财务账套、凭证、合同、单据、发票、账册、社保资料等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且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六)本案不存在时效问题。嬴通公司与泰东公司之间的债务是在泰东公司受委托管理嬴通公司期间因经营需要不断产生的。在该期间内,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泰东公司向嬴通公司主张权利时起算。2020年7月份,泰东公司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起诉嬴通公司后又撤诉的(2020)鲁0116民初4109号案件,是泰东公司第一次向嬴通公司主张权利的时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20年7月份起算,泰东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泰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嬴通公司偿还6640532.74元款项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始至嬴通公司还清本息之日止,以6640532.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等由嬴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嬴通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注册成立,原股东中化学公司持股100%。嬴通公司股权转让前由泰东公司进行管理,公章由泰东公司持有。2019年8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嬴通公司原股东中化学公司的委托,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0320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我们审计了山东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该审计报告所附的嬴通公司2019年1-6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其中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法定代表人栏均加盖蒋峰个人印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栏均由赵晓梅、杨晓燕签名。财务报表附注:五、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十)其他应付款(2)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载明:债权单位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6613611.26元,未偿还原因为:资金紧张,暂未支付。该财务报表附注载明本财务报表已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2019年9月25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化学公司)的委托,对嬴通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2019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出具了京信评报字(2019)第402号《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山东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在前述评估目的下,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山东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2.77万元,评估值比账面净资产增值752.97万元,增值率为100.37%”。该评估报告中,“其他应付款评估明细表”显示,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嬴通公司应付泰东公司借款、燃油费等6613611.26元,该表被评估单位填表人为杨晓燕。2020年5月29日,嬴通公司原股东中化学公司将嬴通公司100%股权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挂牌交易,在披露信息“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4条“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2020年9月,转让方中化学公司与受让方法入口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一份,2020年9月27日交易成功,挂牌价格2.8万元,成交金额100.3万元。2020年9月15日,中化学公司在齐鲁晚报刊登公告,声明原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2日核发的嬴通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不慎丢失,声明作废。同月,中化学公司、法入口公司、嬴通公司三方签订交接协议书,载明:嬴通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日常经营的账目、U盾、合同、单据、发票、账册、社保等资料因嬴通公司涉诉被第三人控制无法进行交接。2020年3月31日,泰东公司向嬴通公司金泥湾渡假村打款14万元。2020年7月1日,泰东公司向嬴通公司出具询证函,双方确认,嬴通公司欠泰东公司6753611.26元。2020年7月14日,嬴通公司偿还13694.07元、99384.45元,共计113078.52元,尚欠6640532.74元。另查明,赵晓梅、杨晓燕均是泰东公司会计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本案立案时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经审理查明本案系由企业借贷导致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企业借贷纠纷。嬴通公司原股东中化学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G210320号《审计报告》、京信评报字(2019)第402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股权转让的主要依据及披露信息,应视为其对两份报告的认可。嬴通公司辩称审计报告仅适用于股权转让,只审计了公司的四份财务报表,没有审计原始凭证,且审计报告所审计的报表的制作人是泰东公司的财务主管和财务负责人,合理的怀疑有作弊造假的可能。一审法院认为,《审计报告》是嬴通公司原股东中化学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对嬴通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的综合判断,并进行了对外公示,其应具有法律效力。嬴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审计报告》存在作弊造假的情形,故对其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泰东主张嬴通公司偿还欠款6640532.74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双方未约定利息,泰东公司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泰东公司主张的保全担保费,未提交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嬴通公司偿还泰东公司款项6640532.74元及利息(利息以6640532.7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泰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142元,保全费5000元,由嬴通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4元,由上诉人山东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魏希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旺林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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