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103民初3490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洋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角度,是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行为,其实质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变化。最高院亦认为,分包是基于主体的相对性界定工程施工的一种形式,其实质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专属管辖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进行排除或变更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则约定无效。
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红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雪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