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宗新、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11民初343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宗新与被告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闽0211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857864.18元的财产。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3505××××0594的查封措施,理由在于法院对其名下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金额已达保全金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3505××××0594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连品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秋婷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