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乾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116民初665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乾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京乾映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4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盘螺及螺纹钢,供货数量为125.592吨,金额为479913.3元,被告最迟于2020年5月6日支付全部货款,逾期支付货款需按2元/天/吨支付违约金。2020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数量为92.031吨,金额为351303.16元,被告最迟于2020年5月28日支付全部货款,逾期支付货款需按2元/天/吨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20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欠原告货款共计831216.46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20年11月16日,原、被告协商达成《决算及和解协议》,双方就拖欠货款已达成协议,同时约定违约金数额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金816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2016年3月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8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6)浙1081民破1号之二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2019年12月7日。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1081民破1号之二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6)浙1081民破1号之二十八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至2021年12月7日。被告现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系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本案移交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查明事实真相。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杰
书记员李丽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