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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44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学春
联系方式:010-59301041
注册时间:2003-09-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2号楼13层01室
简介:
从事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培训;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自产产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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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元熙与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6994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元熙与被告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元熙与被告奥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姚元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奥鹏公司支付我:1、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6118元;2、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5994元;3、2019年11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6071元;4、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32500元;5、2019年第13薪的25%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6、2019年年终奖金的25%的经济补偿金7166元;7、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13897元;8、参加2020年员工体检;9、由奥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07年10月入职奥鹏公司,分别在2007年10月15日、2009年10月17日和2012年10月18日与奥鹏公司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2015年10月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奥鹏公司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奥鹏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我与奥鹏公司从2013年开始至今一直因劳动纠纷而产生各种司法案件。我在法院审理期间,因奥鹏公司的通知已经可以正常返回公司上班,但奥鹏公司迟迟不给我录入指纹,发放门禁卡、电梯卡,而且连工位及正常的工作内容都不给我。我仍坚持工作,奥鹏公司却少发工资,少缴纳我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2019年11月又不让我正常上楼上班,我努力找奥鹏公司沟通要求正常上班至今无果。 奥鹏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姚元熙的诉讼请求,姚元熙的请求,于法无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元熙于2007年10月5日入职奥鹏公司,双方曾签订多份劳动合同。 姚元熙要求奥鹏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10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11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第13薪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年终奖金的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19年未休年假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奥鹏公司以姚元熙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 姚元熙要求参加2020年员工体检。奥鹏公司则主张因疫情及公司业绩原因,其公司全员未进行2020年体检。 姚元熙曾就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姚元熙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姚元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姚元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思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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