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安顺钢管扣件租赁站、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19)皖0503执1650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安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5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安顺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支付租金、赔偿损失43160元,并支付违约金4645元,诉讼案件受理费586元,合计4839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8391元、本案执行费556元,合计48947元。(2019)皖0503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通知如下:
本院(2019)皖0503执1650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安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判决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