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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壹品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解卫
联系方式:0954-65001997
注册时间:2015-10-19
公司地址:西吉县宁夏吉德文化交流中心四楼
简介:
鸡、羊、牛、猪的养殖、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光伏产品设计、安装;畜草种植、加工及销售;提供农牧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物流(运输、仓储、包装)服务;农副产品进出口及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农业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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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与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106民初7329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付的稻草款1177161.6元(计算方法:1731.12吨×680元=1177161.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共465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972.42元(计算方法:1177161.6元×5.6%/年×1.5年÷365天×465天=125972.42元),以上共计1303134.0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告(即乙方)与被告(即甲方)签订《稻草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收购乙方的稻草,数量为2000吨左右(具体数量以实际收货数量为准),每吨680元;甲方指定司磅员倪某某负责过磅验质,双方认可签字;本合同在乙方所在地签订,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货到次日一次性将款项付给乙方。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开始向被告供货,到2017年12月3日供完最后一批稻草,稻草实际重量共计1731.12吨,被告公司的司磅员倪某某认可后在《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上签字。上述稻草价值1177161.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辩称:一、被告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基金会推荐,西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扶贫项目,其中西吉县农牧公司持有20%股份。采用合作代养模式,利用农发行扶贫贷款,通过宁夏农垦集团购进安格斯基础母牛,由万家壹品代养,通过经营获取利润反馈贫困户。项目涉及扶贫资金和国有资产,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基金会推荐其副理事长谢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进行监管,由其指派专人持有公司证章和财务印签包括网银支付密码等,负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二、涉案的合同,被告公司的法人代表第一次看到,因系复印件,而且没有本人手签或其他授权人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三、即使存在该合同,因公司业务都是副总谢某某经手,而且未见诉状和合同条款中提及的收货凭证磅单,被告亦无法确认该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四、从原告诉状描述,自2017年11月到2017年12月供草,至今已超过一年半时间。在此期间,被告公司从未收到原告催款单或其他付款通知,被告据此有理由怀疑其合同真实性和履约的真实性。五、涉案合同注明“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但原告提交的合同证据,只有所谓的盖章,而不见双方代表的任何签字,则依约定该合同并未生效。故原告持有并未生效的合同主张其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稻草购销合同》,约定甲方收购乙方稻草,数量为2000吨左右(具体数量以实际收货数量为准),每吨680元;甲方指定司磅员倪某某负责过磅验质,双方认可签字;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按照双方约定每吨680元的单价,货到次日一次性将款项付给乙方。违约责任中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方按照对方损失价的两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开始向被告供货,到2017年12月3日供完最后一批稻草,稻草实际重量共计1731.12吨,被告公司的司磅员倪某某认可后在《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过磅单》上签字。上述稻草价值1177161.6元(1731.12吨×680元/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付款。故引起本诉
判决结果
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农垦贺兰山牛羊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7161.6元、逾期付款损失125972.42元,合计130313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万家壹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路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婷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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