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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师丰
联系方式:0373-2056888
注册时间:1999-04-16
公司地址:获嘉县红旗路东段路北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环保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凿井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建筑垃圾清运,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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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保申与洛阳市涧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305民初2495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保申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涧西区住建局)、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德建筑公司)被告刘景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保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伟,被告涧西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昌、刘昭,被告嘉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明,被告刘景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昌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殷保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2808.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涧西区住建局与嘉德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后嘉德建筑公司将该合同(工程)转包给了刘景武。2017年10月5日,刘景武又将该合同(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一、承包内容黄河路人行道改造及电力工程改造(具体施工内容以项目设计图纸为准)。二、施工价格为包工包料(含施工设备)。三、施工价格以设计图纸内的工程为准,黄河路人行道改造及电力工程改造工程38万元整。四、施工总工期30日历天,图纸以外工程另计,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在原告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经结算增加的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价格为92808.77元,原告施工的总工程价款为472808.77元。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刘景武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3万元,剩余242808.77元未付。为维护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被告涧西区住建局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涧西区住建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涧西区住建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的工程款,已经不存在付款的义务,综上,原告针对涧西区住建局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诉求。 被告嘉德建筑公司辩称:一、被告嘉德建筑公司接受该工程后,派项目经理常俊安具体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只是将该工程的部分施工劳务交给被告刘景武施工队施工。嘉德建筑公司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原告不应列嘉德建筑公司为本案的被告。二、嘉德建筑公司从来没有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景武,也从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刘景武与他人签订过施工合同。原告所述刘景武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原告等事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三、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嘉德建筑公司与涧西区住建局进行了结算,并已并结清刘景武施工队所有劳务费,刘景武也出具了书面声明明确承认。四、该工程增加的工程量部分是被告与甲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双方并签订有工程补充协议。这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该增加工程是有项目经理常俊安另外组织他人所干,费用也是由常俊安个人先行垫付的,原告要求支付增加的工程量,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被告刘景武辩称:本案工程为原告和徐遂芳两人共同承包,而非原告一人承包。被告根本不欠原告和徐遂芳的工程款,相反还多支付二人工程款。工程款原告和徐遂芳如何分配,是他们两人的事,与被告无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属滥用诉权,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涧西区住建局(原名××西区城乡建设局)与嘉德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为洛阳市涧西区背街小巷(黄河路南段)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铺装人行道、路缘石、水泥混凝土路面、更换井盖、电力埋管等,施工总工期30日历天,合同价款640476.74元。2019年1月17日,涧西区住建局和嘉德建筑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747584.82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5日,刘景武与殷保申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内容为黄河路人行道改造及电力工程改造工程,施工价格为38万元整,包工包料,施工日期30日历天。2017年10月15日,刘景武与殷保申、徐遂芳又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承包内容为:1、珠江新村西街道路改造及雨水管道改造工程,2、黄河南路人行道改造及电力工程;施工价格为:包工包料,1、珠江新村西街道路改造及雨水管道改造工程57万元,2、黄河南路人行道改造及电力工程为38万元整,合计95万元。2018年1月30日,殷保申向刘景武出具了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丽新路黄河路打路工程材料款伍拾壹万元”。2018年2月13日,刘景武向徐遂芳转款5万元工程款。2018年5月12日,殷保申、徐遂芳共同出具了一份证明,同意刘景武从应付款中代付珠江新村西街和黄河路工程的垃圾清运费65000元。2019年4月12日,徐遂芳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认可珠江新村西街和黄河路两条道路的工程款项已经全部结算完毕。2019年6月11日,徐遂芳补充出具了一张收条,认可收到工程款22万元。 还查明,2019年4月10日,刘景武和常俊安共同签署了一份声明,刘景武认可黄河路南段改造工程的所有工程款项已由常俊安全部付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殷保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殷保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康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闫帅辉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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