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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崔光焱
联系方式:0379-69862011
注册时间:2013-11-26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望春门街口龙泉大厦16楼
简介:
旅游产业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文化旅游项目策划和开发经营;文化旅游活动的组织、实施和会议会展业务;文化旅游传媒、旅游商品经营和旅游信息综合服务;城市旅游综合体、旅游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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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栾川县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3民终280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洛阳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发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栾川县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民初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旅发集团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本案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签署《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该增资扩股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作为增资后盛元公司各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该协议对股东各方具有约束力。此外,该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股东之间)形成的两种在本质上存在的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该股东协议中的内容虽然因各种原因未全部载入公司章程,但对股东协议各方仍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且该股东协议是各方一致通过签署的,各方均是明知的,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一审栾川法院在其他该法院的判决中违反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财产出资,需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律明文规定,违法判定清华园房地产公司出资义务完成,致使国有企业利益遭受巨大损害,而且在本案中再一次违法认定违反约定和公司章程和法律明文规定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成立,致使被上诉人能够突破法律明文规定,以判决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二、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盛元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和股东所持表决权均不符合公司法和盛元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也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根据盛元公司各股东在签署增资扩股合同这一全体股东协议时做出的旅发集团自该协议签订时享有出资比例对应的全部股权即67.16%的股权的约定,旅发集团享有盛元公司67.16%的表决权,同时,盛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该规定要求盛元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股东参加。且在事实上,除旅发集团外,盛元公司其他股东合计只享有盛元公司股东会32.84%的股东,只享有盛元公司股东会32.84%的表决权。因此,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盛元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及股东所持32.84%表决权均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作出所谓临时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只有32.84%,该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也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临时股东会决议自始不成立。此外,被上诉人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作为盛元公司股东在该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故意设置紧锁盛元公司办公大门等障碍,并事先进行所谓的公证和见证,足以充分说明其为达到恶意侵害旅发集团合法权益之目的而导演一系列看似合法的手段,进而导致该临时股东会会议在事实未能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实际召开会议。其所形成的决议也不能作为《公司法》上的“决议”行为。三、盛元公司2020年1月8日的董事会召开及决议程序和内容均违反公司法和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成立。本案当事人签署的前述盛元公司增资扩股合同和盛元公司章程均对盛元公司的董事产生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了约定,且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形成均作出了明文规定,而盛元公司2020年1月8日的董事会无论是召开还是决议程序和内容均违反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始不能成立。 盛元公司辩称,盛元公司对旅发集团的上诉意见无异议。 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共同辩称,一、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应当维持原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判决书也证实了一审判决的正确性。1、一审法院实地调查盛元公司四处大门的现状,看到了除东北门外,盛元公司的南门、东门和北门通道等出入大门都正常开放,旅发集团主张的其到达股东会现场后无法进入盛元公司会场的主张完全是谎言;一审法院又调查栾川公证处现场经办人员和廉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均认定旅发集团经公证并签收接到了会议通知后,其自接到通知直到到达现场期间,既不回复按期参会也不与会议召集人和工作人联系,只是派人暗地里站在盛元公司门口拍张照片就离开,而盛元公司原定下午3点开始的股东大会,因旅发集团缺席而等待推迟到下午4点才召开,已经尽到了完全的义务,旅发集团缺席股东会议是其明知股东会将做出对其不利的决议而故意、恶意的缺席,其目的就是有意制造股东会决议的生效效力,而后又并未在决议生效60日之内提出异议,故该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有效。2、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311民初1229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583号生效判决,均已明确认定,盛元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按公司法自治管理,旅发集团即使是控股,其也无权持有盛元公司公章,更何况旅发集团对盛元公司出资违约的事实经市县两级法院16起诉讼判决查明认定,旅发集团不具备控股地位。二、旅发集团事实上已经不具备67.16%的控股地位。2018年4月2日,清华园公司向旅发集团送达了《关于收回原属栾川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告知书》,现场经旅发集团行政部长温峰、旅发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辉签收,之后至今为止长达三年,旅发集团并未提出任何异议。2019年12月11日,清华园公司以公证送达方式向旅发集团送达《解除合作通知书》,由旅发集团派蓝海签收,清华园公司取得了(2019)豫洛栾证内民字第387号公证书,再次通知旅发集团解除了2016年8月8日与其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旅发集团自接到通知至今长达一年两个月,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该《收回资产告知书》、《解除合作通知书》早已生效,只是因为旅发集团恶意控制盛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盛元公司公章,导致清华园公司的出资资产不能变更房产登记信息至今仍在盛元公司名下。已经解除的《增资扩股协议书》将清华园公司出资的4311.79万元折让为1886万元,实际旅发集团接收并在洛阳市××委注册备案的是4311.79万元。以此计算,盛元公司实有注册资本为13129.68万元,旅发集团占有盛元公司67.16%的股份,需出资8817.89万元。即使其现在将章程约定的2886万元出资到位,也仅占有21.98%,根本不具备控股地位。事实上,旅发集团仅出资购买清华园公司股权的690万元(其中还有22.5万被挪用、140万被支付盛元欠款),逾期拖欠资本金2117万元,即使加上2020年12月14日经栾川县法院(2020)豫0324执异63号裁定书被抵消出资的8880398.34元,比对盛元公司的实有资产,旅发集团至今为止的出资也仅占有12%的股份。综上,旅发集团截至今天,因为其出资违约,虚假出资套取股份,盛元公司股东会决议去除及限制其51%的股东权利完全合法合理合情。三、旅发集团根本不具备控股经营盛元公司的能力,他们控制盛元公司资产只是为了骗取国家贷款和基金,虚胖壮大旅发集团的账面资产,对盛元公司的管理是破坏性、毁灭性的。1、通过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盛元公司公章返还一案(2020)豫0311民初1229号,以及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5362号950万元委托贷款案,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4004号229万借款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7254号委托贷款案审理发现,其卷宗以及按法庭调查令的盛元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均能证明,旅发集团单方主张其已经出资了1466万元,还包含其购买股权的690万元,剩余760余万元90%以上被旅发集团恶意控制盛元公司账户以收回借款、扣除利息等名义又收回了旅发集团,其委派人员肆意挪用、贪污公款,根本没有在盛元公司的合作项目电子商务产业园、十方别院度假区等经营业务上支付一分钱,盛元公司银行账户长期余额都是0或者几千元,大量长期拖欠员工工资,日常运营强制职工垫付而又不予报销,根本不是一家持有35000平方米商业大厦和339亩5A级老君山景区土地的价值数亿的公司的经营状态,完全不符合经营需求。2、2019年2月1日,旅发集团恶意控制盛元公司,单方面、未经任何股东、董事同意,用非法持有盛元公司作废公章,将盛元公司原有的全部职工及高级计算机工程师郭海潮、徐芳等13人解除聘用合同、欠薪解散,使盛元公司停业关门,这些员工是盛元公司及股东们培养长达16年的核心骨干,也是盛元公司经营电子商务项目和十方别院项目的创立人,旅发集团这一行为完全破坏了盛元公司的经营管理,毁灭了盛元公司十余年的经营项目,为公司和股东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3、2019年以来,旅发集团控制盛元公司,使用作废公章,用不具备合法身份的蓝海、孟建等人,恶意应对盛元公司应付债务,在栾川法院审理的张跃武、石彩娟、王文豪、常康武、杜海霞、杜福田等人以及旅发集团洛阳礼物店欠付七里坪村十三组房租的债务纠纷诉讼中,严重失职渎职,根本不做事实调查,对审判人员无礼跋扈,要么推诿扯皮、要么恶意推脱、要么虚假陈述,多次拒绝法院善意调解,一审判决败诉后又严重渎职不作为,放弃主张权利,听之任之,造成盛元公司数百万直接经济损失,也使盛元公司多次被列入失信限高被执行企业、企业信用和社会形象彻底破坏。综上,旅发集团在控制盛元公司期间,甚至在本案诉讼期间,恶意控制公司,滥用股东权利,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根本不是经营发展,理应解除其控股股权,限制其表决权,一审判决完全合理。四、现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正在积极自救,恢复运营并且已经取得良好效果。1、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应对外部债务,终结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以来,盛元公司因为旅发集团的单方解散关闭,其电商产业园项目被搁置从而造成了多起应付外部债务的诉讼,从而被多起债权人发起强制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债权人多次到市县政府上访投诉,造成了不稳定社会因素,而旅发集团控制着盛元公司不管不问,态度恶劣,拒不履行。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保护运营环境,盛元公司现股东会和董事会成员积极主动与法院执行局和债权人协调谈判,经过长达两年的艰苦工作,甚至于以股东自身资产和信用担保,化解矛盾,支付债务500余万元,截至目前,已经基本将被执行债务履行完毕。2、保护维护维修盛元房产资产,使其稳步增值;自2018年7月,旅发集团退出盛元公司管理后,再无一人到达盛元公司,而公司资产中35000平方米的商业大厦以及339亩景区土地全部荒废闲置,无人管理维护,还拖欠物业公司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长期空置造成了大量的损坏,屋顶漏水、门楼倒塌,十方别院长期荒废造成土地被侵占流失、树木丢失等损失,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和资产完好,盛元公司现股东和董事们自掏腰包,支付了上百万的物业费和违约金,支付了拖欠的水电费,并且主动看护维保公司房产,多次花费数万元维修门楼、电梯、屋顶、上下水等办公设施,多次支付十方别院水土保持的小型工程费用数十万元,使其保持完好,能够正常运营,据最新同类房产土地市场评估,盛元公司的房产价值已经从2015年12月31日的4311万元增至8622万元,339亩景区土地价值从2013年初的865万元,增值至1亿零170万元。3、搁置纠纷,积极自救,开展引进外部合作。尽管双方就公司股权及管理权存在争议纠纷,旅发集团拒绝出资并退出管理、解散员工,盛元公司现股东会及董事会并未放弃,一方面化解矛盾、维护公司社会形象,一方面积极对外联系,招商引资,争取政策,努力恢复盛元公司的正常运营。截至目前,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盛元公司电子商务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将在2021年给予扶持基金2000万元,与栾川县政府合作重建农林特产电子商务产业园;十方别院温泉康养度假区也与中煤集团、苏州园林等两家企业洽谈合作,将分别引进8000万元基建投资和15000万元的运营投资,单等本案终审,公司股权及管理权纷争结束后即可开展业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完全合理合法,无论是依法查明还是事实现状,旅发集团不再持有盛元67.16%的股份,也不能再控制盛元公司,盛元公司依法自治,维持一审判决。 旅发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栾川盛元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请求确认盛元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盛元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3日,原股东为卢美平、王国强。2016年9月28日,股东变更为卢美平、王国强、清华园公司、旅发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孟健,高级管理人员由王国强、卢美平变更为孙铮、李中秋、张小刚、王国强、王晓鸽、何江、丁波、孟健。被告2016年9月29日的《公司章程》主要内容为:第四条约定,公司注册资本4268.98万元。第五条约定,股东旅发集团认缴出资额2867.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16%,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清华园公司认缴出资额1188.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84%,出资方式为实物;股东王国强认缴出资额140.8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出资方式为实物;股东卢美平认缴出资额72.5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7%,出资方式为实物;上述出资资本均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缴足。第十三条约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3)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十五条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约定,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第十七条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职责。第十八条约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约定,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旅发集团委派三名,由股东会选举一名,由清华园公司委派一名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约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章程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该《公司章程》均无异议。2019年12月11日,第三人清华园公司提议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2019年12月12日,清华园公司委托王荣坤向河南省栾川公证处提出申请,委托该公证处向旅发集团送达《参加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该公证处于当日出具(2019)豫洛栾证内民字第387号公证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王某1以及清华园公司的工作人员王荣坤,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10来到洛阳市××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市民之家西塔8楼旅发集团企业管理部,王荣坤将《参加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给旅发集团在岗职工蓝海,蓝海看后向上级请示,后经旅发集团相关领导批准授权,蓝海将两份文件签收。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黏连的《参加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与王荣坤送达的《参加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相符。该《参加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的内容为:旅发集团:因旅发集团出资迟迟不到位,为了理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地点定于盛元公司会议室,会议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三点整开始,会议议题为:1、表决限制旅发集团股东表决权;2、表决除去旅发集团51%股权的股东资格;3、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该通知书由清华园公司盖章。被告申请河南省栾川公证处对2019年12月27日召开股东会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申请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2019年12月31日,河南省栾川公证处出具(2019)豫洛栾证内民字第399号公证书。内容为:2019年12月27日16时在盛元公司会议室,由王国强、王荣坤及自称为盛元公司监事李中秋、王晓鸽出席盛元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会议由王国强主持,会议过程为:一、王国强、王荣坤出示身份证及委托书;二、王国强介绍会议主要议题;三、王国强、王荣坤举手表决股东会决议。兹证明盛元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召开的过程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现场工作记录》内容与现场状况相符。2019年12月31日,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出具《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内容为:2019年12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2019年12月27日《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一、召开原因:在本次开会15日前已合法通知了各股东,并告知了会议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清华园公司召集,由王国强主持。在2019年12月9日,股东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已向股东旅发集团送达了《参加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也通知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及议题。《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后,超过约定异议时间,旅发集团默认合同解除。为解决合同解除后盛元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层安排问题,召开本次股东会讨论表决。公司注册资本为4268.98万元,旅发集团应当出资2886万元占股份67.16%,实际仅出资689.87万元占股份16.16%;清华公司以11057.905平方米房产实物出资,评估价值4311.79万元占股份27.84%(根据原已解除的增资扩股合同折价1188.48万元)、王国强140.87万元占股份3.3%;卢美平出资72.57万元占股份1.7%,三股东已于2016年9月28日出资到位,但旅发集团51%的股份2177.17万元,超出章程规定期限,没有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的要求,面临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为此,各方股东在盛元公司管理中旅发集团就51%股权已无相应股东权利,包括股东资格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需要变更工商登记备案。但由于解除合同后续事宜办理所需时间较长,也可能存在相应诉讼,在解除合同事宜最终手续办理完结前,对外旅发集团表现有51%股东权利,为了公司能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和防止旅发集团滥用51%股权权利,在此有必要对旅发集团51%股权的相应权利即表决权、决策权和管理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为此召开本次股东会议。按照盛元公司各方股东实际出资资本、现有股东的实际股权结构应为:1、清华园公司4311.79万元占股份78.842%,2、旅发集团以购买股权出资689.87万元占股份16.16%,3、王国强以原盛元公司账余资产实物出资140.87万元占股份3.3%,4、卢美平以原盛元公司账余资产实物出资72.57万元占股份1.7%。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占83.84%,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另外,在表决解除旅发集团51%股权股东资格议题前,将公司及另外三股东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采用不同方式、多次催促股东旅发集团履行出资义务,并多次给予合理宽限的情况在本次会议上再次说明如下:1、旅发集团章程约定各方出资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前,《增资扩股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为2016年10月31日之前。2、2017年6月18日,守约出资股东向旅发集团提交《关于合资栾川盛元公司存在的问题的情况报告》,催促旅发集团出资到位(同时抄报洛阳市委市政府、市委巡察组、栾川县委县政府)。2017年7月14日又发《盛元问题再次汇报》,敦促旅发集团履约出资,未果;3、2017年9月15日《关于终止盛元旅游服务综合体项目函》,敦促旅发集团履约出资,未果;4、2017年11月30日,盛元公司向旅发集团提交《注册资本申请》和出资逾期的《法律意见书》,敦促旅发集团履约出资,未果;5、2018年3月25日,盛元公司股东送交旅发集团《关于收回清华园公司全部资产的函》;6、2018年6月1日,四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但依然未履约出资。7、综上所述,长达四年来盛元公司守约股东以不同的形式多次催告旅发集团履约出资,并且多次给出了合理宽容期限,但旅发集团至今未履约出资,给盛元公司和守约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二、鉴于以上旅发集团出资违约的事实,盛元公司限制旅发集团股东表决权,除去旅发集团51%股权的股东资格。与会股东请决权。表决结果: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表决同意。旅发集团缺席。通过表决,同意限制旅发集团股东表决权,除去旅发集团51%股权的股东资格,该提议表决有效通过。三、第三个议题,推选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孟健,因为不履行职务,早在2017年20170915号股东会决议中已经被免除公司董事职务,多次通知拒不到场变更工商登记。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公司董事会中选举产生。孟健不是公司董事会成员,更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在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之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调整公司董事会。原公司董事会成员为王国强,孟健、何江、丁波、张小刚;现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为王国强、张小刚、李中秋、王荣坤、何江。表决结果: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通过表决,旅发集团缺席。同意提议向公司董事会建议由王荣坤担任盛元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该提议表决有效通过。四、股东会议决议结果:1、限制旅发集团51%股权表决权。2、除去旅发集团51%股权股东资格。3、推选王荣坤为盛元公司董事,王荣坤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参会股东为王国强、卢美平,清华园公司。会议列席人为:王荣坤、李中秋、王晓鸽。栾川廉政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周革远、卫伊光。2020年1月8日,被告根据2019年12月27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召开了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免去孟健的执行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推举王荣坤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体董事王国强、李中秋、张小刚、王荣坤签字。清华园公司委托王荣坤向河南省栾川公证处申请对其送达《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通知书》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2020年1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2020)豫洛栾证内民字第21号《公证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王某2以及清华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荣坤,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11:15分来到栾川上河南邮政所,王荣坤将《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法人代表通知书》以外埠特快(EMS)的方式向孟健(河南省洛阳市××区英才路建业高尔夫小区)邮寄,并取得单号为1133964330078的邮件交寄单(收据)一张。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黏连的《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法人代表通知书》与王荣坤邮寄给孟健的《栾川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法人代表通知书》内容相符。该邮件孟健本人于2020年1月14日签收。原告旅发集团对上述公证书不认可,认为是虚假的。理由是:被告旅发集团接到召开股东会通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三时到达原告盛元公司办公场所,其提供的录像资料显示,该公司办公场所大门被锁。故其认为公证书虚假,会议没有召开。第三人称因原告旅发集团出资不到位,公司经营困难欠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锁大门,但该办公大楼东侧有一个侧门可以进入会议室,原告旅发集团到达第三人通知开会的场所后大门被锁,其没有与任何股东或相关人员联系。栾川县法院生效判决书(2018)豫0324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032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032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均查明,被告旅发集团未出具2177.18万元已实际出资的证据,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次诉讼中,原告旅发集团认为其已实际出资14664164.59元,第三人不予认可,认为应以生效判决为准。双方因股东出资纠纷正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股东清华园公司提议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5日以公证的形式,将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合法通知了股东原告旅发集团,旅发集团缺席。旅发集团称,当天其按通知的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到达盛元公司的办公大楼,大门紧锁,原告并未真正召开此次股东会,并提交录像资料予以证明。因原告旅发集团到达现场后,未予任何股东或相关人员联系,故原告旅发集团提供的录像资料不能推翻第三人提供的公证机关对整个召开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及廉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原告旅发集团知道或应当知道2019年12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而未予参加会议。因2019年12月27日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清华园公司以公证的形式通知了被告旅发集团、公证机关也对召开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监督,廉贞律师事务所派员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故盛元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及由此产生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旅发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旅发集团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旅发集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盛元公司全体股东旅发集团、栾川清华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国强、卢美平及增资前盛元公司共同签署的《盛元公司增资扩股合同书》一份;证据2、国家信用网站出具的栾川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公示资料一份;证据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03民终744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增资扩股合同作为盛元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出资人协议,各方应当予以遵守,王国强、卢美平系清华园公司的股东,持有其100%股权,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系增资扩股合同的签署方,王国强、卢美平对清华园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2、增资扩股合同约定自增资扩股合同生效旅发集团即享有盛元公司的股东权利即享有盛元公司67.16%的股权,也即享有盛元公司股东会67.16%的表决权。若改变该约定和事实仍需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其他合同各方无权单方改变;3、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旅发集团对盛元公司进行投资的前提是需满足本协议约定,但是至今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并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也更未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办理增资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使盛元公司取得物权所有权及不动产登记证书,严重违约,旅发集团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且被上诉人系违约方和未完成出资义务的一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也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足额出资股东和能够以股东会决议形式限制其他股东权利的股东范畴,被上诉人不享有以股东会决议限制其他股东权利和解除其他股东资格的权利,且其单方制作的所谓盛元公司2019年12月27日临时股东会纪要内容也违反公司法、增资扩股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4、作为盛元公司的其他股东方即2019年9月27日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的签署者,均是违约方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且清华园公司未履行先履行义务和未完成出资义务也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作为违约方的盛元公司其他股东即本案被上诉人,无权作出限制并未实质违约的旅发集团享有的盛元公司股东权利,更无权解除旅发集团的股东资格。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证明截止2019年12月27日前,旅发集团已超越合同约定出资14664164.59元,不存在不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盛元公司其他股东无权解除旅发集团对盛元公司的股东资格。6、2019年12月27日临时股东会的出席会议的人数和股东所持表决权均不符合公司法和盛元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也未达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7、根据增资扩股合同第七条及盛元公司章程第20条对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予以了明确规定,结合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月8日的盛元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的董事并非依据公司法和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产生,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也均不符合公司和出资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始不能成立。第二组证据:国家信用网站出具的盛元公司住所地栾川金融信息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洛阳顺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公示资料一份。国家信用网站出具的栾川金融信息大厦物业管理公司洛阳顺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洛阳豫宝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公示资料一份。证明:1、盛元公司住所地栾川金融信息大厦的物业管理方为洛阳顺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物业公司的股东为洛阳豫宝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卢美平、李中秋、王荣坤、王晓鸽,法定代表人为王荣坤,监事为王晓鸽,该物业公司法人股东洛阳豫宝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国强、卢美平、王晓鸽,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强,监事为王晓鸽,本案被上诉人是洛阳顺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认的2019年12月27日盛元公司住所地大门被物业公司紧锁系被上诉人故意为之,且被上诉人对此即明知也早已知情,属于法律上的恶意行为,被上诉人清华园房地产公司、王国强、卢美平违反自身会议召集人义务,恶意设置障碍,在确定时间锁住大门,2019年12月27日的临时股东会实际上并未召开,系被上诉人的单方行为,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会议,所谓股东会纪要只是被上诉人及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单方制作的,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该临时股东会议自始不能成立。3、栾川公证机构及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不仅在出具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前不审查盛元公司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且在明知盛元公司大门被被上诉人控制的物业公司紧锁的情况下,不指正被上诉人的恶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出具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属于无效行为,不应予以采信。 盛元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方向无异议。 清华园公司、卢美平、王国强共同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有异议。一、盛元公司的代理人蓝海根本不是盛元公司的员工,是旅发集团的员工,其身份及其代理权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上诉人旅发集团是一伙的。二、上诉人所提出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7449号判决书,已经申请再审,并且该案现处于无效状态。三、上诉人所提到的洛阳顺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当时金融信息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锁住盛元公司大门的是七里坪栾川乡七里坪村物业管理公司。锁大门的原因是因为旅发集团在2018年7月退出盛元公司以后,拖欠了七里坪物业公司的水电费和物业费,并且长期无人管理,无人照头,出于维护房产安全,物业公司经股东同意以看护的身份封锁大门,但召开股东会当天有意打开了盛元公司的其他三个门。正门上因为贴的有催缴物业费通知不便撕毁,所以没有开。并非有意阻碍股东会议。 清华园公司、卢美平代、王国强提交以下证据: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4583号判决等16份判决书、裁定书一组。证明:盛元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按公司法自治管理,旅发集团即使是控股,其也无权代替盛元公司,更何况旅发集团对盛元公司出资违约拖欠资本金的事实经市县两级法院16起诉讼判决查明认定,旅发集团实际上并不具备控股地位。二、《关于收回原属栾川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告知书》及送达签收照片;《解除合作通知书》及(2019)豫洛栾证内民字第387号送达公证书;洛阳市××委《接收非国有资产备案表》。证明:旅发集团实际接收的盛元公司守约股东出资为4311万元,其用承诺、欺骗的方式将其折让为1886万元,被股东识破后公告通知收回资产,并且解除了合作协议,但旅发集团自接到通知至今长达数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默认该《收回资产告知书》、《解除合作通知书》早已生效,上诉人洛阳旅发集团不能再以折让价格2886万元占有盛元公司67.76%股份。三、地方群众上访、横幅、维权公告照片一组。证明:2018年以来,旅发集团恶意控制着盛元公司不管不问,任凭其自生自灭,导致盛元公司其电商产业园项目、十方别院项目被搁置从而造成了多起应付外部债务的诉讼,从而被多起债权人发起强制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债权人多次到市县政府上访投诉,造成了大量不稳定社会因素。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保护运营环境,盛元公司现股东会和董事会成员积极主动重建组织、重树形象是必要的。股东会的决议是重建组织的必要程序。四、盛元公司13名中层管理干部写给旅发集团的联名信、盛元公司员工解聘协议书、员工证言一组。证明:旅发集团恶意控制盛元公司,不仅出资违约,还长期搁置经营项目、拖欠员工工资,有意制造、阻碍盛元公司正常运营,并且在2019年初未经任何股东、董事同意,擅自将盛元公司原有的全部职工及高级计算机工程师等13人解除聘用合同、欠薪辞退,使盛元公司停业关门。旅发集团这一行为完全破坏了盛元公司的经营管理,毁灭了盛元公司十余年的经营项目,为公司和股东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五、旅发集团出资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表一组。证明:旅发集团自2016年9月接管盛元公司之后,首先是出资违约,对盛元公司不出资光出借,而且出借资金90%以上又收回旅发集团或者其下属子公司,其合作的目的根本不是经营旅游服务综合体和十方别院旅游项目,而是虚持股份、骗占资产,其目的是利用盛元的上亿资产房产土地套取国家扶持资金挪作他用,旅发集团所谓的增资扩股完全是一场骗局。六、洛阳旅发集团栾川盛元旅游服务综合体规划图册、栾川盛元老君山景区十方别院度假区项目规划书各一份。证明:上述两份规划是在旅发集团主要领导人吕宗乐、赵汝宪亲自指导安排下对合作项目做出的规划,也是他们对出资守约股东做出的承诺、也是其将清华园4311万元资产折让成1886万元的诱饵,但合作以来上述项目只停留在纸面上,根本没有执行,事实上盛元公司如果正常经营管理大有可为。正是由于旅发集团假借控股地位、虚应投资,导致盛元公司几年来没有任何作为还拖欠了大量债务。法定代表人的长期空缺、旅发集团掌管公章等是造成盛元公司现状的根本原因。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正是在危难情形下,为纠正盛元公司的错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而做出的。七、旅发集团2020年5月29日、6月24日召集的两次临时股东会记录决议文件各一份。证明:旅发集团单方多次想强行解散盛元公司、清算盛元公司,妄图凭借其虚持股份而瓜分守约股东的出资资产,并没有任何想出资经营合作项目的意愿,旅发集团完全不具备管理、控制盛元公司的资格。但盛元公司名下近两个亿的资产,虽然存在纠纷但对外仅百万的债务,根本不具备解散和破产清算的条件,应当根据实际资产状况重新核定各方的股份,其管理权交由现有董事会将其继续经营,发展起来。 旅发集团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对证明方向不予认可。但需指出的是(2020)豫0311民初1229号判决是有关盛元公司公章返还的诉讼。该判决中涉及的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豫03民终4583号判决中认定对涉及的2019年12月27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及2020年1月8日董事会决议。一审法院129号民事判决认定错误,需要以另案的结果为依据,即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而本案一审法院提及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正是上诉人举证所提交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74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明确确认被上诉人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为违约股东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被上诉人作为违约股东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无权对其他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更无权对其他的股东资格进行解除。第二、其他的裁定和判决可以充分说明被上诉人为达到自身目的。一方面不承认旅发集团的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却又在多起案件中与他人恶意串通,要求旅发集团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补充责任,并由相关人员违法裁判,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执行到位。截止目前旅发集团因主动出资被法院执行行使法定抵销权,对盛元公司的2800余万元出资均已到位,且已超越履行自身合同义务。旅发集团的投资和股东权益,受到被上诉人的恶意侵害,旅发集团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方,同时该证据可以充分说明2019年12月27日前,旅发集团已实际出资1400余万元,且向盛元公司提供各类资金支持1800多万元,即被执行划扣近600余万元,因主动和被动承担出资义务责任将近三千多万元,远远超过自身应当承担的2800多万元的出资义务。被上诉人在本案二审答辩期间单方的计算方法和陈述,违背事实和出资人的增资扩股合同约定以及公司法的明文规定是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和陈述。对第二组证据,公证书被上诉人一审已提交,但需指出被上诉人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至今未履行增资扩股合同约定的先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足额出资到位,系违约方和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其无权作出单方决定。第二、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未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结合被上诉人一审中自认的事实以及盛元公司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被上诉人实际控制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充分说明系被上诉人的故意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恶意行为。《关于收回原属清华园公司的全部资产的告知书》系复印件,也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且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本案当事各方在增资扩股合同中的协议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接收非国有资产备案表》系履行法律规定的备案行为,同时该评估价格的出资金额作价系增资扩股合同签署各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增资扩股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此外,此前评估的基础是盛元公司能够取得所有权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但至今被上诉人仍未完成该出资义务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系违约方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且因盛元公司未能取得所有权和不动产登记证书。被上诉人所声称的资产评估价格已远远低于实际价格。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方向均不认可,但该组证据可以充分说明被上诉人清华园公司、王国强、卢美平隐瞒增资扩股前盛元公司的真实债务情况,导致盛元公司或然债务频发,且利用该情形对旅发集团进行胁迫,同时其提供的照片显示的欠款两年等内容,即发生在2016年的或然债务,属于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范围,与旅发集团无关。该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利用相应或然债务的情况,恶意侵害旅发集团的权益,并企图迫使旅发集团解决其自身应当承担的问题和责任。第四组证据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对真实性和证明方向均不认可。该证据中涉及的相关人员系被上诉人控制管理,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内容不可信,但该证据可以充分说明被上诉人为逃避自身先履行义务,虚构事实,利用各种方式侵害旅发集团的合法权益。其中王小哥的证言系其单方出具,不予认可且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多次参加案件庭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系其自愿签署,与本案无关。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方向均不予认可,且均是复印件。该组证据中被上诉人自认的内容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为达到诉讼目的所陈述的内容及答辩意见不符,说明被上诉人虚构本案答辩的陈述内容,其中的银行明细系被上诉人挑选性选择提供,不符合事实,且也系复印件。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方向均不认可,且需指出的是投资规划与公司出资无关,与本案的争议纠纷无关。概念意向性的方案也与实际事实不符无关,其提及的十方别院大于保通等项目系其自身项目,与旅发集团盛元公司无关。对第七组证据盛元公司召开的2020年5月29日和6月24日的临时股东会会议,该会系旅发集团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形成的决议内容、增资扩股合同书的约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合法有效,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盛元公司质证意见为,同上述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4民初997号民事判决; 二、栾川县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的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不成立。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栾川县盛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杨元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贾睿鸽 书记员尚晗丹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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