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成都港美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8执977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港美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据以(2019)成仲案字第17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范伟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贾少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耀源
判决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