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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97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8-5067591
注册时间:2002-06-17
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简介:
复混肥料生产,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微肥、冲施肥、生物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药肥、有机肥、含钾中量元素肥料、含硫氮肥、农用颗粒硫酸钾、土壤调理剂、肥料添加剂、脲醛缓释复肥、稳定性复肥的生产、销售,编织袋的制作与销售,复合肥设备制造、复合肥原料购销,种子、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苗木销售,生产技术、工艺的咨询、培训服务,土壤治理,土壤修复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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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9执异83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山东新天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晖公司)对评估该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的评估报告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晖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鲁新评字[2018]泰法00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重新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理由:1、出具报告的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质存有瑕疵。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2001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而该公司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该评估机构资质存在问题,评估主体不合适。2、房地产估价不符合估价程序。应至少选派2名胜任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估价,附件及估价师声明能证明此问题。缺少估价技术报告,没有明确的计算过程。估价师未在资格上签名。附件缺少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情况证明。严重遗漏评估物中的办公楼前广场、水泥道路及门内桥、凉亭、院墙等。宗地是二级土地,异议人认为市场价格为25至27万元每亩,而报告是19.33万元每亩,远低于实际价值。异议人曾于2013年抵押贷款时评估,当时评估价值22万元每亩,经过5年后土地价格已经上涨,但估价报告降低了评估价格。3、本案拖欠本金400万元,已经查封担保公司的机器设备,现在又评估处置异议人的其他财产,严重超标的查封。评估物价值达到2400余万元,远超执行标的额。4、案涉评估地块有单独的房产证、土地证,现有地上附属物该地块和车间是连在一起的,分割后车间没有出路,严重影响其他资产价值。5、如处置涉案资产,则工资、养老保险及集资款共计1700余万元无法得到清偿,会引发社会矛盾。6、异议人四处招商引资积极还款。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估机构选定应由当事人双方在场并随机摇号选择,而现在该机构的选择异议人不在场也不知情,选择评估机构不符合法律程序。8、机器设备已于2014年9月16日被中院查封,现在又说不能执行,可能成废铁。9、第二次评估程序启动时没有通知金晖公司,沿用了第一次评估程序中选定的评估机构。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一、被告金晖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6.693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439元。二、被告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山东新天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财产保全时于2014年9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后未续行查封。于2014年10月15日查封金晖公司肥城国用(2011)第××号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号房产一套及院内无证传达室两处。经与查封房产的肥城市人民法院协商,该院复函同意本院一并处置前述房地产。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组织当事人选择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于2015年9月18日组织现场勘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调整评估财产的通知书,2015年12月14日前述评估公司作出鲁新评字[2015]法09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金晖公司曾于2016年1月7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评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进行了书面答复。本院于2016年5月拍卖金晖公司房地产,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流拍财产以物抵债。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重新委托山东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晖公司房地产一宗进行评估,作出鲁新评字[2018]泰法004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送达金晖公司后,金晖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评估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对金晖公司的异议进行了书面答复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金晖光电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树杰 审判员于刚 审判员张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高鹏 书记员陈珠慧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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