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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春强
联系方式:0775-5323159
注册时间:1997-12-05
公司地址:容州镇城北路47号
简介:
1、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2、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3、意外伤害保险;4、短期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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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万强与钟武泉、广西容县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921民初3039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万强诉被告钟武全、广西容县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达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容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万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武全、生达运输公司、人保容县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保容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6410.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日16时30分左右,钟武泉驾驶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县道厢南至合柳线由石寨往容 2 州方向行驶,至G241线3262公里600米右转弯行驶时,碰撞到其右侧原告梁万强驾驶的桂K×××××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梁万强受伤,桂K×××××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钟武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万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医药费37140.07元,2、护理费8520元(142元/天×60天×l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100元/天×60天),4、后续治疗费2000元,5、桂K×××××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维修费用2750元。生达运输公司是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对原告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在人保容县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人保容县支公司书面辩称:桂K×××××号车是我公司承保的车辆,涉及本案的险种是交强险,我公司只对属我公司承保车辆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损失在责任范围及保险条款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与我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已经尽到法定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按照条款规定,必须提供保险车辆行车证正副复印件、司机驾驶证正副复印件、车辆运输资格证,司机的从业资格证年检有效页交给我公司存档。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必须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为准。超出交强险部分我公司有权按照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扣除10%自费用药。伙食补助费,参照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参照农、林、牧、标准计算一人护理。后续治疗费,无相关医嘱,亦未实际产生,不同意赔偿。桂K×××××号车维修费,我公司定损2750元,残值50元,扣除残值后实际的赔金额为2700元。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事故责任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钟武全、广西容县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日16时30分左右,钟武泉驾驶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县道厢南至合柳线由石寨往容州方向行驶,至G241线3262公里600米右转弯行驶时,碰撞到其右侧原告梁万强驾驶的桂K×××××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造成梁万强受伤,桂KN9 3 W66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钟武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万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共花去医疗费37140.07元。生达运输公司是桂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该车在人保容县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钟武全已为原告梁万强垫付了医疗费2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摩托车财产损失费合计20520元给原告梁万强;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财产损失费合计33890.07元给原告梁万强; 三、原告梁万强返还20000元给被告钟武全。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覃振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雷 5 书记员孔曼曼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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