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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万元
法定代表人:芮杏娟
联系方式:0510-87210311
注册时间:1998-09-08
公司地址: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52号
简介:
电线电缆、塑料粒子的制造;铜、铝拉丝的加工;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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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与李善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82执恢994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公司)与李善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善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环公司支付货款2013527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李善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54元,由李善刚负担,该款已由光环公司垫付,李善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光环公司。 因李善刚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光环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光环公司与李善刚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了(2018)苏0282执恢872号执行裁定书。后李善刚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光环公司又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0月29日、12月20日、2020年1月6日、2月4日、4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善刚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李善刚名下仅有银行存款4333.19元,本院扣划后交付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李善刚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查明李善刚名下有鲁F×××××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2019年9月30日烟台市车辆管理所对该车予以查封,期限为贰年,至2021年9月29日止;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善刚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善刚名下有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登记信息,但该房屋已于2013年4月24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80万元。本院委托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2019年9月29日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查封,期限为叁年,至2022年9月28日止。 5、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李善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光环公司,并要求其提供李善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光环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李善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4333.1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16)苏028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魏涛 审判员朱叶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文燕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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