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292民初528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鞍山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辽0292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5月8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民终32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鞍山市房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倩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贾宏霞
人民陪审员李兴兵
人民陪审员贾喜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蕊
判决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