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陆平与王月强、熊佳慧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81民初380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陆平与被告王月强、熊佳慧、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京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陆平诉称,1、判令被告王月强、熊佳慧、佳京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的合伙投资款257372元,赔偿银行存款利息15442元,要款损失1760元,合计人民币2745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31日,被告王月强挂靠于被告佳京公司名下。原告与王月强、杨静合伙承包该工程,原告为此付出大量材料费、人工费。
2014年3月3日,王月强经核实结算后,承诺:“今王月强承诺刘陆平在温州黄石山公园项目侧(厕)所和邻水阁投资款(257372)贰拾伍万柒仟叁佰柒拾贰元整。待结算完后甲方付款同时如数付清刘陆平款项,结算结果和刘陆平没关系。”案涉工程最晚于2018年应会收到全部工程款。王月强写曾下书面材料,保证领到工程款后,即付清全部欠款。因贵院有管辖权,故向贵院起诉。
王月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其他标的,由被告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佳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均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应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王月强、安徽佳京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圣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建娥
判决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