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788万元
法定代表人:柴林
联系方式:010-82005866
注册时间:2009-02-26
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6号楼301室
简介:
影视动漫软件设计;软件开发;销售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医疗器械I类、电子产品、玩具、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筹备、策划、组织晚会、筹备、策划、组织艺术大赛、筹备、策划、组织文化节、筹备、策划、组织艺术节;门票销售代理;文艺创作;文化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2月03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568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诉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宁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向红、郭焕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变更为由本院审判员宁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凤美、王燕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变更为由本院审判员宁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孙焕云、王燕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华、韩卫兵,被告中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瑞、成一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星光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解除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2、中视公司退还星光公司“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年新春联欢晚会的押金5万元和节目编审费3.6万元;3、中视公司支付给星光公司违约金30780元(以1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4、中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0日,经与中视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电视节目播映合同》,中视公司同意在新科动漫频道上(没有新科动漫频道,应该是CCTV新科动漫频道,中视公司给星光公司的合作证明上就有CCTV)播出由星光公司录制的《“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节目,预计播出时间是2019年2月1日。为此,星光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17日向中视公司交了押金和编审费共计8.6万元。2019年元旦后,星光公司将晚会播出的节目制作成符合电视播出要求的高清视频发网盘给庄雪梅及负责安排播放的技术人员顾宏,又刻成2个高清光盘送到新影集团交给庄雪梅办公室1份,交给顾红一份。星光公司高清片子审核通过。但中视公司告诉星光公司播不了,问其原因是网络上有太多的CCTV新科动漫宣传的链接,中视公司跟星光公司说:只要把网上带有CCTV新科动漫宣传的链接去掉就可以给播。星光公司帮着中视公司一起去删,但删完了还是不能播。事后在找其上级主管单位新影集团反映问题时,在宣传橱窗里看到,早在2018年4月包括中视公司在内的各频道就被上级主管部门勒令清理整顿。虽然隔着玻璃窗仍然可见《关于规范并清理各频道使用品牌、呼号、标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老故事频道、发现之旅频道、新科动漫频道、中学生频道、证券资讯频道:2018年4月25日前各频道所有公司完成清理工作,停止所有有线网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账号使用任何中央电视台和新影集团的品牌LOGO和标识。但是中视公司对此规定置若罔闻,对上欺瞒,对外隐瞒,一直在违规操作。中视公司在发给星光公司合同电子版的合同上仍然使用了中央电视台的LOGO和标识,在给星光公司出具的为本次合同使用的有效期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合作证明也使用中央电视台的LOGO和标识,中视公司为了达到谋取利益同时又规避处罚的目的可谓用心良苦。这期间中视公司还在其央视影音端和新科动漫官方网站上继续使用中央电视台的LOGO和标识。其结果就是:不管中视公司与谁在合作中出现违规行为,都必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也必然会导致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使合同文字再光鲜亮丽,也掩盖不了中视公司主观故意的不良后果。事实是中视公司故意与星光公司签订了一份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合同,而且在履行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受其影响波及,本合同无法履行。现在中视公司称因星光公司的原因不能播出,并非事实。事实上至2019年元旦前后中视公司已经不能播映星光公司的节目,但对星光公司仍有隐瞒,之后双方无法沟通解决该问题,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视公司辩称,一、同意解除《播映合同》,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并非中视公司违约,而是因为星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星光公司未经中视公司书面许可,擅自举办开幕式活动,违反了《播映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5款第(1)项的约定,即星光公司不得“未经报备擅自组织本合同项下节目之活动”。星光公司未经中视公司书面许可,于开幕式活动大屏幕背景板中擅自标注有“预计播出:CCTV新科动漫频道”字样,违反了《播映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即“除乙方取得甲方出具的权利授予证明书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开展任何活动、宣传推广以及开办任何节目栏目组。”以及星光公司在《承诺书》中的第三条承诺:“我方承诺,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活动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CCTV、中央电视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或中央新影集团的名称、字样、标识和LOGO。”据此,星光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播映合同》及《承诺书》的违约,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播映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5款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审核的前提下,乙方开展以下行为…除扣除已付款及保证金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50万元…”及其中第(1)项、第(7)项约定,中视公司有权不予返还星光公司已付款及保证金合计8.6万元。三、因星光公司违约在先,《播映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节目播出条件未达成,中视公司有权不予播出晚会节目。星光公司自行造成晚会节目未能排播的后果,中视公司不存在无故延期播出晚会节目的违约情形,《播映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违约金支付条件未达成,星光公司无权要求中视公司支付延期播出违约金。四、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在法院未作出中视公司败诉的裁判结果的情形下,星光公司无权请求中视公司中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在中视公司与星光公司签订的《播映合同》及《承诺书》中,中视公司亦未作出任何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的意思表示。据此,星光公司诉请中视公司中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五、星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播映合同》及《承诺书》中的各项约定且不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星光公司应当就其已充分履行了《播映合同》及《承诺书》中的各项约定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星光公司出具的证据,其未能就其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已向中视公司交付符合播出要求的晚会节目完成片的事实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星光公司应当依据《播映合同》及《承诺书》中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视公司已切实充分地履行了《播映合同》各项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星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0日,甲方中视公司与乙方星光公司签订《电视节目播映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乙方许可甲方在许可范围内播映的上述电视节目为:(1)节目名称:《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节目;(2)许可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3)节目设置:正常节目1期,每期90分钟,总计90分钟;除乙方取得甲方出具的权利授予证明书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开展任何活动、宣传推广以及开办任何节目栏目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素材、线索、半成片或成片,必须真实可靠。节目及宣传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必须权利清晰,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需支付甲方编审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支付方式: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编审费用人民币3.6万元整;待节目经甲方审核无误,播出前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编审费用人民币14.4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超出甲方许可范围行使权力、侵犯甲方合法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甲方可扣除相应保证金。合作到期,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则甲方全额退还此保证金;一般违约: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则甲方有权停播并不予退还所收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并改正。同时,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编辑审查本协议项下电视节目,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排播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编审费总额万分之三的延期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核审的前提下,乙方开展以下行为均属于侵犯甲方合法权益,除扣除己付款及保证金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50万元(如情节严重,对甲方权益、形象、信誉影响极其不良的,则视情节,支付甲方5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1)私自以甲方、“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开展活动、宣传推广,或未经报备擅自组织本合同项下节目之活动的。(2)超出本合同范围使用“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以节目推送、保送、节目授权等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或承诺。(3)擅自开办含有甲方名称、频道名称、“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的栏目组,私自刻制含有甲方名称、频道名称、“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及节目栏目组形式之印章,对外进行授权、合作及收取费用的。(4)对外宣传本协议节目为甲方、“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主办、协办或联合制作;(5)乙方应在节目制作前通知相关第三方使用甲方、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或利用甲方、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进行宣传的,须经乙方向甲方申报并获甲方批准。而乙方未通知或未经申报同意擅自使用的;(7)违反本协议附件《合作承诺书》相关规定的。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星光公司出具《新科动漫频道合作单位承诺书》,载明,我星光公司制作拍摄的电视栏目(节目)《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共计1期),预计在新科动漫频道播出。经新科动漫频道充分提示和说明,特此郑重承诺如下:我方承诺,所合作的栏目(节目)一律不得以CCTV、中央电视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或中央新影集团的名义进行节目的采制和宣传推广,更不能以此名义从事与节目采制无关的任何活动;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活动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CCTV、中央电视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或中央新影集团的名称、字样、标识和logo;在与我方签署的协议内容许可范围内,栏目(节目)的制作和宣传需要使用新科动漫频道标识和logo时,必须向新科动漫频道报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2018年10月15日,星光公司通过韩卫兵招商银行的账户向中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2018年10月17日,星光公司通过韩卫兵招商银行的账户向中视公司支付首笔编审费用3.6万元。 2020年7月13日,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分别出具证书编号为ZX-BWX-0220200713535334及证书编号为ZX-BWX-0120200713405 626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明2018年12月30日,星光公司举办了《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开幕式活动,在该活动的舞台背景板中,星光公司使用了“CCTV新科动漫”的宣传字样。2019年1月31日,星光公司通过优酷视频上传了上述开幕式活动的视频。中视公司称星光公司的上述开幕式及上传视频的活动均未经过其许可和审核。此后中视公司未履行播出义务,亦未退还编审费用。 另查,2018年4月6日,中视公司向星光公司出具《合作证明》,载明,星光公司:中视公司是新科动漫频道独家运营单位,鉴于双方于2018年达成的《“舞动青春、放飞梦想”综艺节目》电视节目播出合作,星光公司自制的上述电视节目在经中视公司审核无误,并达到播出标准后,预计2018年9月于新科动漫频道安排播出。节目及所涉之活动,均由星光公司制作与运营,中视公司仅负责上述节目审核及审核无误后播出,相关活动及节目涉及违法违规或出现任何纠纷,由星光公司承担。 2020年10月22日的庭审中,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电视节目播映合同》、《新科动漫频道合作单位承诺书》、《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合作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解除; 二、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编审费26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6元,原告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49元(已交纳),被告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宁璐 人民陪审员孙焕云 人民陪审员王燕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窦文冉
判决日期
2021-04-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