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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788万元
法定代表人:柴林
联系方式:010-82005866
注册时间:2009-02-26
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6号楼301室
简介:
影视动漫软件设计;软件开发;销售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医疗器械I类、电子产品、玩具、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筹备、策划、组织晚会、筹备、策划、组织艺术大赛、筹备、策划、组织文化节、筹备、策划、组织艺术节;门票销售代理;文艺创作;文化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2月03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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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865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与上诉人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星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中视公司退还节目编审费3.6万、保证金5万元;2.中视公司支付给星光公司违约金30780元(以1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3.中视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中视公司和星光公司签署《电视节目播映合同》时隐瞒自身可能不具备播出资格和频道被整顿的真实情况,且在星光公司交付节目成片后仍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增加了星光公司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导致星光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星光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中视公司返还全额的播放费和保证金,并依约定支付违约金。1.星光公司和中视公司多次合作,已形成交易习惯。合同期内,星光公司有权要求中视公司以“CCTV新科动漫”全面履行《电视节目播映合同》。2.星光公司制作的成片符合播出要求,但中视公司强行要求修改节目名称和版权人署名,并且拒不在约定的春节前播出。3.一审关于中视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日期播放节目以及不能按时全面播出的原因认定不清。4.一审没有对中视公司利用合同交易主动地位侵犯星光公司的知识产权及系列严重违约行为进行认定。5.一审关于星光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有效且星光公司违背承诺书的认定错误。6.星光公司作为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不存在自行篡改或者违规使用中视公司给定频道标识、侵犯频道声誉的违规行为,播放费和保证金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得到全额退还。7.中视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星光公司委托删帖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声誉信誉损失,中视公司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开播日期起按照约定向星光公司支付违约金。 针对星光公司的上诉,中视公司辩称,不同意星光公司的上诉请求。1.星光公司在未经事先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CCTV”“CCTV新科动漫”的名称、标识、字样的行为构成违约。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相关条款的情形下,不应适用交易习惯,《合作证明》与本案无关。2.中视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新影集团的管理措施并不会对《电视节目播映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3.因星光公司的违约行为,中视公司不予播映星光公司的节目不构成违约,星光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认可中视公司对晚会节目及播出时间的修改、删节和调整要求。星光公司主张节目必须于2019年2月1日播出的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4.星光公司无权要求中视公司承担因其另行联系中央数字国学频道播出节目所产生的费用。 中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星光公司退还编审费的诉讼请求;2.星光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星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星光公司未经中视公司的书面许可擅自于2018年12月30日举办了《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开幕式活动,在活动中擅自使用了“CCTV新科动漫”字样进行宣传。星光公司未依约向中视公司交付修改后符合播出要求的晚会节目完成片。中视公司对以上违约行为无法在签约前进行预知、审查和核实,且星光公司已经签署承诺书,中视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中视公司不占据交易主动地位。中视公司和星光公司负有平等的合同责任,且越临近春晚档期则中视公司越处于交易的被动地位。(3)在星光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下,依约支付费用且交付合格成片是播出节目的前提,而非按约播出节目是收取费用的前提。中视公司已履行合同的编审义务且已产生成本支出。因星光公司违约致使节目无法播出,中视公司亦遭受重大损失。中视公司为减少自身损失,不予退还已收取费用是合理的。2.一审适用法律不当。(1)中视公司和星光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于所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具有理解,且合同条款经双方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合意,双方均知悉认可合同条款。(2)星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审不应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一审套用已经生效的(2019)京0108民初15085号判决书中的不相关事实认定有误。该判决书中的原告中视前线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该案原被告正式签署合同之前,为前合同行为,与本案星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于签署合同之后不同。 针对中视公司的上诉,星光公司辩称,不同意中视公司的上诉请求。1.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已经形成交易习惯,如果中视公司认为交易习惯存在问题,有条件在合同签订前对交易习惯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中视公司不能按合同如约完成电视播出的事实及其后果,责任在于中视公司。2.中视公司不能按约在“CCTV新科动漫”频道播出电视节目且向星光公司编造提供虚假信息,利用主动地位增加了星光公司的工作成本,属于违约,应当全额退还播出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中视公司未遭受重大损失。3.先前判决未涉及保证金退还内容。 星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2.中视公司退还星光公司“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年新春联欢晚会的押金5万元和节目编审费3.6万元;3.中视公司支付给星光公司违约金30780元(以1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4.中视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0日,甲方中视公司与乙方星光公司签订《电视节目播映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乙方许可甲方在许可范围内播映的上述电视节目为:(1)节目名称:《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节目;(2)许可时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3)节目设置:正常节目1期,每期90分钟,总计90分钟;除乙方取得甲方出具的权利授予证明书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开展任何活动、宣传推广以及开办任何节目栏目组。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素材、线索、半成片或成片,必须真实可靠。节目及宣传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必须权利清晰,若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需支付甲方编审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整;支付方式: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编审费用人民币3.6万元整;待节目经甲方审核无误,播出前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编审费用人民币14.4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超出甲方许可范围行使权力、侵犯甲方合法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甲方可扣除相应保证金。合作到期,乙方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则甲方全额退还此保证金;一般违约: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则甲方有权停播并不予退还所收款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并改正。同时,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编辑审查本协议项下电视节目,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排播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编审费总额万分之三的延期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核审的前提下,乙方开展以下行为均属于侵犯甲方合法权益,除扣除己付款及保证金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50万元(如情节严重,对甲方权益、形象、信誉影响极其不良的,则视情节,支付甲方5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1)私自以甲方、“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开展活动、宣传推广,或未经报备擅自组织本合同项下节目之活动的。(2)超出本合同范围使用“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及标识以节目推送、保送、节目授权等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或承诺。(3)擅自开办含有甲方名称、频道名称、“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的栏目组,私自刻制含有甲方名称、频道名称、“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及节目栏目组形式之印章,对外进行授权、合作及收取费用的。(4)对外宣传本协议节目为甲方、“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主办、协办或联合制作;(5)乙方应在节目制作前通知相关第三方使用甲方、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名义,或利用甲方、新科动漫频道、“中央电视台”、“CCTV”、“中央电视台新科动漫”、“CCTV新科动漫”进行宣传的,须经乙方向甲方申报并获甲方批准。而乙方未通知或未经申报同意擅自使用的;(7)违反本协议附件《合作承诺书》相关规定的。双方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星光公司出具《新科动漫频道合作单位承诺书》,载明,我星光公司制作拍摄的电视栏目(节目)《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共计1期),预计在新科动漫频道播出。经新科动漫频道充分提示和说明,特此郑重承诺如下:我方承诺,所合作的栏目(节目)一律不得以CCTV、中央电视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或中央新影集团的名义进行节目的采制和宣传推广,更不能以此名义从事与节目采制无关的任何活动;在任何场合和任何活动中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CCTV、中央电视台、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或中央新影集团的名称、字样、标识和logo;在与我方签署的协议内容许可范围内,栏目(节目)的制作和宣传需要使用新科动漫频道标识和logo时,必须向新科动漫频道报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2018年10月15日,星光公司通过韩卫兵招商银行的账户向中视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2018年10月17日,星光公司通过韩卫兵招商银行的账户向中视公司支付首笔编审费用3.6万元。 2020年7月13日,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分别出具证书编号为ZX-BWX-0220200713535334及证书编号为ZX-BWX-0120200713405626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明2018年12月30日,星光公司举办了《舞动青春、放飞梦想2019新春联欢晚会》开幕式活动,在该活动的舞台背景板中,星光公司使用了“CCTV新科动漫”的宣传字样。2019年1月31日,星光公司通过优酷视频上传了上述开幕式活动的视频。中视公司称星光公司的上述开幕式及上传视频的活动均未经过其许可和审核。此后中视公司未履行播出义务,亦未退还编审费用。 另查,2018年4月6日,中视公司向星光公司出具《合作证明》,载明,星光公司:中视公司是新科动漫频道独家运营单位,鉴于双方于2018年达成的《“舞动青春、放飞梦想”综艺节目》电视节目播出合作,星光公司自制的上述电视节目在经中视公司审核无误,并达到播出标准后,预计2018年9月于新科动漫频道安排播出。节目及所涉之活动,均由星光公司制作与运营,中视公司仅负责上述节目审核及审核无误后播出,相关活动及节目涉及违法违规或出现任何纠纷,由星光公司承担。 2020年10月22日的一审庭审中,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确认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庭审中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于2020年10月22日解除。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星光公司是否存在中视公司所指责的“擅自使用‘CCTV’‘CCTV新科动漫’名义”的违约行为。中视公司为证明对方违约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予以佐证,星光公司对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并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法院认为此证据的形成时间在双方签订《电视节目播映合同》之后,结合星光公司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单独签署《新科动漫频道合作单位承诺书》的情况下,星光公司应十分明确其不能在未经审批和同意的情况下使用“CCTV”“CCTV新科动漫”的名称,因星光公司有义务遵守该合同义务,现星光公司已做出违约行为,因此应按此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电视节目播映合同》中约定有违约条款,但对于合同约定的不退还所收款项一节,法院认为显失公平,因根据合同的性质,中视公司占有交易的主动地位,其按约播出节目是收取费用的前提,在未履行播出义务且不考虑对方违约情形和自身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所收费用均不予退还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加之双方之前对播出事宜存在接触和洽商,星光公司也单方签署了承诺书,为合同履行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如中视公司重视合同相对方是否滥用其名称或标识的,中视公司也完全有条件在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前对星光公司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故中视公司行使权利过程中亦存在不当之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金额法院酌定为26000元。对于星光公司主张中视公司退还保证金一节,法院认为,中视公司收取保证金,意在保证星光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不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现星光公司确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存在,故其请求中视公司退还保证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星光公司违约在先,故其主张中视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星光公司虽以中视公司出具的《合作证明》否认其违约行为,认为其所从事的活动已得到中视公司的授权,但该证明并未有其所称的中视公司的授权,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星光公司与中视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合同》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解除;2.中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星光公司编审费26000元;3.驳回星光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中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一,星光公司提交现场照片、《荣誉证书》、IP360证据保全证书和视频截图,证明星光公司有权按照交易习惯使用“CCTV新科动漫”标识播号。中视公司关于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的证明内容均非本案所涉节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第二,星光公司提交《通知》,证明中视公司在签约时处于清理整顿期间无权签署合同及收取播映费用。中视公司关于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知》形成于《电视节目播映合同》签订之前且合同内容与《通知》内容并无矛盾,与本案所涉争议无关,故不予采信。第三,星光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星光公司有权使用“CCTV新科动漫”标识,并有权要求中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以“CCTV新科动漫”全面履行合同,中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播放节目以及不能按时全面播出电视节目的真实原因,星光公司认为中视公司认可星光公司提交的电视片符合广电总局的播出标准。中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证书》中的部分微信截图一审已经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其余微信截图证明了双方就合同履行进行交涉的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第四,星光公司提交央视影音电脑版客户端栏目照片及保全证书、办公楼体外立面照片及保全证书、电视画面照片,证明星光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有理由相信中视公司有权使用“CCTV新科动漫”标识。中视公司关于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客户端平台、办公楼、电视画面情况与本案合同履行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第五,星光公司提交《通知函》、自查工作说明、节目预告截屏、微信记录截屏、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明星光公司的电视片质量符合广电总局的播出规定,星光公司善意无过错的情况下临时增加播出费用,删帖刷帖产生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中视公司关于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电视节目的后续播放平台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因此对于以上证据不予采信。第六,星光公司提交三次活动视频截图,证明开幕式是活动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交易习惯。中视公司关于以上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次活动视频截图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北京星光盛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36元(已交纳),由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常洁 审判员阴虹 审判员秦顾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武旋 书记员朱平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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