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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勇青
联系方式:4000115888
注册时间:1993-0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简介:
电子信息产品、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技术培训;组织展览展示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wanfangdata.com.cn网站发布网络广告;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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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馨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5161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德馨与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德馨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罗泽英,被告万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德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ios手机应用程序“万方数据”上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215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8元、下载费3元、律师费969元,共计1315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中国经济史的教学与研究,在该学术领域内发表了诸多学术论文,作为《经济史学:理论经济学的基础学科》(字数12.15千字)一文的作者,原告对该文章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ios手机应用程序“万方数据”中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文章的阅读、下载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数字化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万方公司辩称,一、杂志社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且被告是将整本图书(即汇编作品)加工成电子版,提供网络服务,因而此次射速纠纷文章的来源合法、有据。1.涉诉文章最早刊登于《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的2001年第1期杂志上。被告通过2005年、2009年、2016年连续三次与该学报签署合作协议书获得该学报自创刊之日起每期杂志的整本纸质图书资源,后将其加工成电子版上传至被告独立开发的万方数据APP应用程序上。2.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学报每年出版6期杂志,每期杂志被告都是通过将整本纸质图书加工成电子版上传至APP上,之后提供网络服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综上所述,该学报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之后双方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将整本图书的著作权转授给被告,被告再加工成电子版,提供网络服务,据此被告获得此次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有据,且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二、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已经向该学报支付符合市场的价格,营利较少,也已经尽到完全的审查义务。1.由被告开发的APP首次上线运营时间为2018年3月底,截止今日还未达3年时间,此次涉诉文章在被告运营的APP安卓和苹果两个系统总下载量为4,且这个数字还包括同一用户购买之后多次下载改文章的情形,任何用户下载依次,总下载量都会更新一次,每篇下载价格为3元,总计营利最多不超过12元。2.被告已经向该学报支付合理价格,且已尽到审查义务,被告与该学报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表明,被告从该学报获得涉诉文章已经向该学报支付符合市场的价格。合作协议第一条2)由该学报向授权内容的著作权人取得相关授权,保证按本协议授权被告使用授权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6)由该学报负责刊物的出版审读,如发现任何内容问题,应及时将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告,被告负责进行相应处理,该学报定期利用被告提供的免费账号登陆其网站,查看该学报出版的由被告加工上网的期刊数据,如发现数据与该学报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该学报有权要求被告对相应数据进行更正。被告自成立至今一直注重合法合规经营,目前国内期刊行业现状及数据库服务商的经营模式导致数据库服务商无法一一取得作者的授权,被告已尽最大注意义务来避免风险。综上所述,关于此次涉诉文章被告已经支付合理价格,且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著作权的故意行为。如在此情况下,被告仍要额外承担赔偿金,则长此以往数据库服务商将不堪重负,也会导致行业难以去的进一步发展,严重阻碍学术交流、文化传播与共享,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经济史学:理论经济学的基础学科》一文系由原告赵德馨创作并发表于2002年第3期《中南财经大学学报》,字数约12.15千字。 “万方数据”APP系由被告运营,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北京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897号公证书显示,在被告运营的涉案APP中被告未经许可登载了涉案作品,显示下载量为44、文摘阅读273,需支付的下载费为3元。经查涉案作品已经删除,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但公证书中保全了其他主体内容。为证明涉案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原告提交了网络中有关情况介绍。 万方公司提交了其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于2005年1月8日签订的《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过刊入网协议书》、2009年8月19日签订的《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入网协议书》、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证明万方公司获得了学报汇编作品著作权转授权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德馨经济损失3402元及合理费用31元,以上共计3433元; 二、驳回原告赵德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赵德馨已交纳),由原告赵德馨负担47元,由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赵德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慧超 书记员袁雪梅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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