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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惠军
联系方式:0816-2561902
注册时间:2003-06-25
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216号
简介:
进口汽车、一汽丰田品牌轿车、摩托车及配件、机电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品)、家用电器、润滑油脂的销售,汽车装饰,一类汽车维修(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汽车专项修理),二手车经销,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代理,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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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青与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491民初34715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青与被告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青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春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在《中国青年报》《法治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包含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500元)。事实与理由:涉案作品系原告长时间辛苦创作的结果,原告多年的付出和积累换来了漫画界的名望、知名度和优秀的作品。被告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绵阳高新区丰田”中使用原告创作的漫画“7052高温下给爱车做十大保养02”作为微博配图使用,性质和目的为商业用途。被告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使用原告作品,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未到庭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赵春青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提交涉案作品在“auto.sina.com.cn”网站发表的截图及源文件截图,显示:发表时间为2005年7月13日,署名为赵春青。 赵春青提交(2018)许魏证民字第1017号公证书及后附公证录像截图,证明:微博账号“绵阳高新区丰田”于2012年6月2日发布的微博配图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该微博账号实名认证为被告。被告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对其提出被告绵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主张予以采信。庭审中,赵春青主张该份公证书存证了16个侵权微博。 赵春青主张支出了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500元,并就公证费提交了金额为600元的发票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春青发送书面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被告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赵春青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春青经济损失800元及合理开支20元; 三、驳回原告赵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绵阳高新区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伊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侯荣昌 书记员高雨欣
判决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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