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电民与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振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202民初248号
判决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电民诉被告河南天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赵振武、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电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振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094元以及利息576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还完之日止);2.判令被告天方公司与被告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与被告天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共三门峡市市委党校将“三门峡市委党校新招待所建设工程”发包给天方公司。天方公司在承接上述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赵振武。2016年10月5日,被告赵振武与原告杨电民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地为三门峡市冯佐村三门峡市委党校,分包范围为墙砖、地砖施工,合同价格为墙砖24.5元/㎡,地砖20.5/㎡,结算方式为:干两层房间地板付5千元,余下工程完结再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完成工程量为:地板砖3606㎡,卫生间墙砖1323㎡,踢脚线砖3888㎡(价格为3.14元/㎡),另被告拖欠该工程“上料款”3400元。2017年6月,原告将上述工程完工。被告赵振武向原告支付了80000元,天方公司向原告支付900元,对于剩余的工程款,一直未给付,故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电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杨电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云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家宁
判决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