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惠群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郭国伟、袁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902执1422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舟山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XX、袁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XX、袁XX、陈XX返还申请执行人舟山XXXX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4244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5187元,执行费2948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郭XX、袁XX、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郭XX、袁XX、陈XX逾期未履行,且袁XX、陈XX未报告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XX名下有房产,已查封,在另案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袁XX、郭XX名下的小黄鱼也在另案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袁XX、郭XX名下有车辆,均已查封,无法控制到位,陈XX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但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XX、袁XX、陈XX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各处以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郭XX、袁XX、陈XX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3月26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44244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XXXX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2020)浙0902执14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应哲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芳芳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