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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3282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浩
联系方式:0791-87611218
注册时间:2002-01-31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
简介: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和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接入业务和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其中3.5GHZ无线接入的覆盖范围不含南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含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前述业务相关的网络设计与接入、投资建设、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等;互联网服务;通信和网络设施的安装、施工和维修;出售、出租通信终端设备、网络设备、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电信业务代理服务、代收费服务、电子支付服务;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资产投资与管理;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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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1民终1085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南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圆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原审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江西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全部偿还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国网南昌分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并不存在违规搭建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网南昌分公司答辩称:1、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国网南昌分公司在该案中无违法行为且与被上诉人颜圆圆的损害无关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指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从而适用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首先,被上诉人颜圆圆触电事故的发生不是国网南昌分公司从事高压活动所致,而是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违规在变压器上架设网线导致网线带电所致,国网南昌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其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颜圆圆的伤害是高压电导致,事发的阳台上没有高压电力设施,阳台上只有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网线,电力设施传导过来的电压是否是高压,被上诉人颜圆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这的举证责任在。既然被上诉人颜圆圆没有证据证明是受高压电所害,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而一般侵权需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该案中被上诉人颜圆圆、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和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国网南昌分公司有任何违法行为,或是国网南昌分公司过错与被上诉人颜圆圆的受伤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国网南昌分公司在该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国网南昌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国网南昌分公司在案发前后派有专门的人员巡视管理导致触电发生的高压变电器,有相关的巡视记录,工作日志为证,在电力公司基层班组的日常管理、巡视过程中,并未发现10KV白溪桥线设备存在网线挂接的安全隐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经实地测算拍照取证,涉案线路及变压器的安装完全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作为涉案线路及变压器的日常经营者,国网南昌分公司已经尽到了设备日常管理的责任,尽到了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国网南昌分公司在事故的发生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3、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安装网线不规范、对网线维护管理不到位,违规在涉案线路及变压器上架设通信线路且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是导致被上诉人颜圆圆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安装网线不规范、对网线维护管理不到位,违规在涉案线路及变压器上架设通信线路且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是导致被上诉人颜圆圆受伤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之后,移动的宽带网线就已经被废弃不用了,直到2019年该网线还是没有被收走,就导致了之后的触电事故。 被上诉人颜圆圆答辩称:1、颜圆圆一审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证明、现场网线位置图及视频、出院记录、神经电生理报告单、理疗单、住院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违规将网线穿过电力公司的高压变压器,致使该网线成为导电体,进而被上诉人颜圆圆因高压电流所伤的损害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是引发本次触电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违规搭设网线,且未及时拆除荒废旧网线,是本案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京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及视频,能充分证明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将网线搭设在高压变电器上空,进而导致荒废后的网线成为导电载体,造成被上诉人颜圆圆被高压电流所伤。上诉人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上诉称“不存在违规搭建行为”,显然是违背客观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答辩称:同意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意见。 国网江西公司答辩称: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国网江西公司和国网南昌分公司两者虽同属国家电网系统,但国网南昌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案涉变压器及其线路是由国网南昌分公司营运,国网江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国网南昌分公司对本案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国网江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 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不必向被上诉人颜圆圆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71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颜圆圆、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西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违规安装网线致高压电负载存在过错是造成本案被上诉人颜圆圆受害的唯一原因。国网南昌分公司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答辩称:1、本案被上诉人颜圆圆系由高压电所伤,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在本案一审审理时,本案的被上诉人颜圆圆即已经提交了其就诊住院的记录,证实了其系因高压电所伤。因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国网南昌分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国网南昌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颜圆圆并非由高压电所伤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国网南昌分公司就被上诉人颜圆圆的损伤存在过错。通过观察造成本案被上诉人颜圆圆所伤的高压变压器以及一审提供的高压变压器的图片可知,该高压变压器已经十分老旧,设备上也伴有黄色的锈迹,已经接近使用的年限。高压变压器的部分线路、高压桩头也是直接裸露在外,没有绝缘。一审时国网南昌分公司的员工即已陈述说高压变压器本身是带电且具备一定的辐射范围的,但即便如此,该高压变压器的状态仍如上文所述,且未安装任何的防护设施。除此之外,国网南昌分公司原审提供的巡视记录中作为巡视重点的“绝缘是否完好”亦是空白。就如此巡视,国网南昌分公司亦可称之为尽到了管理职责,显然与事实不符。3、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就颜圆圆的损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中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造成颜圆圆受伤的是高压电而非网线。通过此点即可明显得出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为国网南昌分公司。但国网南昌分公司却想以存在违规搭建为由让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承担责任,此点与实际情况相悖。颜圆圆居住地为一老旧小区,楼栋之间的布置十分错乱,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当时为解决小区网络的问题只能通过将网线拉至另一楼栋的网线箱中。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当时采取该行为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满足客户实际需求的最佳方式。而且,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在安装该网线时,亦系按照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的安装细则实施的操作,在城中区将定长光缆从室外分纤箱拉至用户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违规的行为,安装的网线也离造成损害的高压变压器存在安全距离,并非直接搭在该高压变压器上,因而,此行为并不属于违规搭线。综上所述,对于被上诉人颜圆圆的损伤应当由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答辩称:同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颜圆圆答辩称:1、颜圆圆一审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派出所证明、现场网线位置图、出院记录、神经电生理报告单、理疗单、住院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违规将网线穿过国网南昌分公司的高压变压器,致使该网线成为导电体,颜圆圆因高压电流所伤的损害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定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是引发本次触电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颜圆圆的人身损害是高压电造成的,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判定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根据2020年5月11日京山派出所出具《证明》第9--13行所勘定的事实、出院记录的入院情况第1行载明事实、神经电生理报告单及事发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均能证明颜圆圆是被高压电所伤。国网南昌分公司上诉称“颜圆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受高压电所伤。”颠倒黑白,是极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3、国网南昌分公司对高压变电器疏于管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穿越高压变电器上方的网线是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于2014年开始为被上诉人颜圆圆家中搭设使用,如果国网南昌分公司提供的“巡视记录、工作日志”是真实客观的,一根存在高压变电器上方5年的网线,国网南昌分公司的巡视人员都可以视而不见,可以看出国网南昌分公司的日常巡视管理混乱,没有对于高压变电器在使用过程中承担高度注意义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国网江西公司答辩称:同意国网南昌分公司上诉意见。 原审原告颜圆圆在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1286.46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辩称,1、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其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对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的全部请求。 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辩称,1、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对于颜圆圆造成受伤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对于造成颜圆圆损害的结果与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并无关联,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具体如下:第一、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对于造成颜圆圆人身损害并无过错。颜圆圆主张其受伤系因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网线违规穿过高压变压器最终导致该网线导电造成了其触电受伤的后果。然实际上,颜圆圆居住地为一老旧小区,楼栋之间的布置十分错乱,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为解决颜圆圆网络的问题只能通过将网线拉至另一楼栋的网线箱中,此行为并不属于违规搭线。而且根据造成颜圆圆受伤的该网线停放的位置我们可以看出,该网线并非处于颜圆圆家中室内,而系挂在其家中晾衣架上。至于为何挂在此处,根据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了解,系因颜圆圆在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将其家中的网络进行维修后,当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准备将该网线收回时,颜圆圆可能想将该段网线自己保存日后私下利用便阻止了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将该网线收回,称其会自己处理。因而,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已经履行了其应尽义务,亦不存在违规行为,故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第二、造成颜圆圆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作为造成损害事故发生事故的高压变压器的拥有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被告国网江西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作为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对于该高压变压器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让该高压变压器与外界隔离,以防止漏电行为的发生,因而其应当就颜圆圆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二、颜圆圆需承担部分责任。如上文所述,造成颜圆圆损害的原因之一即颜圆圆为了将该段网线自己私下保存利用从而阻止颜圆圆将该段网线回收从最后造成该网线导电造成其触电受伤。因而其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三、即便退一步,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需要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但颜圆圆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且具体金额需等待司法鉴定结果作出。根据颜圆圆主张赔偿的赔偿清单显示,颜圆圆主张赔偿的部分项目需予以调整,例如交通费并无发票、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应当为住院天数加医嘱休息天数共计70天、住宿费过高以及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赔偿等,此部分意见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会在质证环节具体阐述。另外,赔偿的主要项目残疾赔偿金颜圆圆亦是根据其之前所做的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对此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已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故需等到法院重新对此进行鉴定,待该鉴定结果出来后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再发表具体的答辩意见。综上所述,对于颜圆圆的损害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即便退一步而言,贵院判决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但对于赔偿金额,贵院亦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国网江西公司辩称,国网江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所称的任何法律责任。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是经过依法注册设立的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能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将国网江西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属于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国网江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辩称,事发线路不是电力线路,在原告家阳台外没有任何的电力线路,根据原告所称导致其所受伤害的是一根通信线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该责任主体应当由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和经营者即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国网南昌分公司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及其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声称,高压变电器存在相关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在原告所称的高压变电设施,我们的安装架设及日常维护都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性要求,不存在原告及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所称的疏于管理,或是任何法律上的过失。基于以上两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晚上,原告在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的家中晾衣服时被高压电流击伤。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一条连接在原告家窗台晾衣架上的废弃网线,该条网线是从14栋窗台正对面的楼道内迁出,其中间段被挂在小区内的变压箱上致使网线成为导电体。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晚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0天,期间经过两次手术,于2019年11月1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2158.93元。出院医嘱为:残余小创面应积极每天换药处理,右手食指和拇指应积极地进行功能康复训练和抗瘢痕治疗,建议全休一个月。2020年4月8日原告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2019年11月28日原告在南昌县象湖完美蝶变美容养生馆进行瘢痕治疗修复,支付费用23800元。2020年3月-5月期间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付费用972元。诉讼中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选定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损伤致右手指损伤,目前检查遗留右手拇指、食指指功能丧失总分值为35分,评定为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损伤致多处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电击伤,多处深二度烧伤,身体体表7%烧伤,躯干烧伤,上肢烧伤,目前检查遗留多处瘢痕,未达到标准条款要求之规定,不构成伤残。”原告在重新鉴定期间为配合鉴定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支付费用731元。另查明,原告已于2018年11月份从原单位离职。原告的父亲于1960年3月15日生,母亲于1960年2月17日生,现居住在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原告有兄妹三人;原告共生育两名子女,男孩李彦乾,于2017年2月23日生,女孩李康妮,于2018年11月17日生。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接处警登记表、证明、结婚证、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情况说明、现场网线位置图片(19张)以及与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7张)、现场拍摄视频(共8段)、通话录音(7段)、江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份、南大一附院患者入院卡一份、南大一附院出院证明书及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病人发票费用明细账一份、南大一附院出院记录一份、疤痕治疗费收据一份、南大一附院门诊病历六份、南大一附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一份、南大一附院理疗单两份、神经电生理报告单一份、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出生医学证明两份、原告父母身份证信息各一份及身份关系证明一份、住宿费的收款收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一、谁是该案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二、适格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其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谁是承担民事责任适格主体的问题。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国网南昌分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均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故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原审法院确定为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和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江西公司、国网江西公司不是该案适格的被告。 关于适格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在横跨楼栋之间搭设网线,并且将网线搭设在高压变压器周围,尤其是在该网线荒废后并未进行拆除,一直放任该网线的搭设,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是引发此次触电事故主要原因,其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触电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辩称原告阻碍其拆除废网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作为高压变压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在经营高压变压器过程中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承担的是无过错民事责任,即高度危险责任,虽其对高压变压器的安装不存在过错,但其在高压变压器管理、巡检中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其疏于对高压变压器旁搭设物的管理维护,故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法酌定由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故原告不需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原审法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其数额是否合理逐项进行分析,并确认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病历、住院费、门诊费等票据佐证,结合被告质证意见,确定费用为63861.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100元/天×40天);3、营养费1400元(20元/天×70天);4、护理费4604.8元(115.12元/天×40天);5、交通费400元;6、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但本案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是其亲属前来看望原告所产生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7、残疾赔偿金146184元(36546元/年×20年×0.2);8、原告主张的误工标准系其2018年11月份离职时的收入状况,不能反映事发时的收入,本院根据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时间为截至定残前一日计算,误工费10528元(1680元/月×188天);9、被抚养人生活费72685元(22714元/年×(18-3)×0.2/2+22714元/年×(18-1)×0.2/2),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10、后续治疗费,原告的出院医嘱上注明需抗瘢痕治疗,鉴定报告上也载明遗留多处瘢痕,由此原告确需抗瘢痕治疗,但原告提供的是在美容院治疗费用的收据,并不是在专业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票,而此费用又确实发生,本院酌定该笔费用的60%即后续治疗费为1428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上述费用合计323944元,根据被告过错责任承担比例,被告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26761元,被告国网南昌分公司支付赔偿款97183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1200元,因重新鉴定的报告与其自行鉴定的伤残等级一致,故该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圆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26761元;二、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圆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97183元;三、驳回原告颜圆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圆圆自行承担1586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4118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1765元;鉴定费1200元(原告已经支付),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承担840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承担36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1、涉案住宅小区先安装有高压变电器,后有中国移动网线。2、中国移动网线是弱电,自身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3、中国移动网线是2014年从装有高压变电器上空穿过,安装到被上诉人颜圆圆家中;4、被上诉人颜圆圆受伤时,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网线已弃用,压负在装有高压变电器上,但未拆除;5、上诉人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被上诉人颜圆圆共同确认被上诉人颜圆圆受伤是因为未拆除中国移动青云谱分公司的网线带有高压电所致。6、上诉人国网南昌分公司自认高压线路每二个月查一次。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颜圆圆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23944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颜圆圆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颜圆圆自行负担1586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5883元;鉴定费1200元(原审原告已经支付),均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二审中由上诉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01元,共计6931元,均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区分公司负担,并在执行中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姚永忠 审判员张美燕 审判员戴泰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郭雨歌 书记员汪海星
判决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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