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2执244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86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无有价证券开户信息,无公积金缴存情况。截至2020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40000元,扣除执行费11062元,本案实际已执行到位2893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北省中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2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孙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晓云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