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12执3639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706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3370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3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6397.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10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三、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本院依职权向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本院依职权向工商、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月、2月、3月依职权向人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1月因被执行人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2021年3月因被执行人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果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八、2021年3月报批相关领导拟对被执行人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果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采取拘留措施;
十、2020年3月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洪伟
审判员张惠
审判员王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思维
判决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