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卢小冬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与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82执3498号         判决日期:2021-04-20         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代偿款20617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到2019年8月19日为48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陈云对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在507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到2019年8月19日为118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840元,陈云负担4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受理后,由葛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代偿款206170元及逾期利息,陈云对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在50700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陈云负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3343元(未预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20年11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陈云名下银行账户3处、财付通账户1处,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陈云名下银行账户4处,冻结期限一年,并扣划其名下存款17411.77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660元,剩余16346.77元转本院(2016)苏0682执772号案件执行费;因被执行人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故未冻结其账户。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20年1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陈云名下黑L×××××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向其发出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其交出上述查封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4、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组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2017)苏0682执4162号案件拍卖成交,拍卖款项已发放完毕;本院至被执行人陈云住所地调查,未见其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陈云负债较多,去向不明。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依职权对南通晖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其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冻)申请,逾期不申请,该项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综上,本案已经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66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沈飞宇 审判员张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亚萍
判决日期
2021-04-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